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上物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28號上訴人 梁財明 被上訴人高雄市○00○○○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洪武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上物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3月2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2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