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 廖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林謝美玟│台新銀行│106年12月30日│53,500元│EC0000000│││││ 關東橋 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