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3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賴培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零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陸佰叁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