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2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賴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39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0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