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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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世翔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徐月珠選任辯護人 黃程國 律師被告 世鴻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粘炳 煌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展誌 律師
粘舜權 律師被告亞洲低溫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許紫筠
主文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有如附表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有如附表所示之錯誤,該等漏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附表:
┌───┬──────────┬───────────┐│編號│原判決欄事實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以下記載│├───┼──────────┼───────────┤│1│事實欄(三)第7行:│事實欄(三)第7行:│││「 祺煜 公司」│「溢豪公司」│├───┼──────────┼───────────┤│2│事實欄(八)第9行:│事實欄(八)第9行:│││「天友智公司、世翔公│「亞洲公司、世翔公司、│││司、世鴻公司」│世鴻公司」│├───┼──────────┼───────────┤│3│事實欄(九)第1行:│事實欄(九)第1行:│││「徐月珠、 粘炳煌 及陳│「徐月珠、粘炳煌、 徐周 │││ 國雄 」│ 麗娜陳國雄 」││├──────────┼───────────┤││事實欄(九)第7行:│事實欄(九)第7行:│││「世鴻公司、世翔公司│「 東海 公司、世鴻公司則│││則分別由徐月珠、粘炳│分別由徐月珠、粘炳煌指│││煌指示」│示」││├──────────┼───────────┤││事實欄(九)第9行:│事實欄(九)第9行:│││「世翔公司、世鴻公司│「東海公司、世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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