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416號債權人 許昆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麗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債權人應為大益羽球隊)。
㈡確認大益羽球隊之組織型態為何?並補正法定代理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