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19號原告 朱忠賢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被告高雄市杉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陶德斌 律師複代理人 張芳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原告職掌肥料管理銷售流程及單據去向等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7年12月2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