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振福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4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黎振福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4652號被告黎振福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黎振福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7年7月24日下午6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內,因酒後不滿警方欲對其實施酒測及製單告發,明知在場處理員警 陳威良 為公務員且係依法執行公務,竟仍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對陳威良辱罵「幹你娘機掰」、「幹你娘!幹」等語,爰遭當場逮捕。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黎振福於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案發時之譯文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及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檢察官鄭仙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黃冠龍所犯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