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祥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順發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 律師
鄭植元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信豪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被告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勇 訴訟代理人 廖木榮
蘇淑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參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捌佰肆拾柒萬柒仟肆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參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8年間向訴外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工程公司)承攬新竹市貿易二村及貿易八村之新建統包工程,被告將其中機電水電工程、消防設施工程部分,於98年3月23日轉包給原告,於98年7月30日將消防工程轉包給原告,兩造並簽訂「新竹市貿易二村、貿易八村新建統包工程-地下室及一樓機電水電工程」、「新竹市貿易二村、貿易八村新建統包工程-2F-14F(C.D.K.L.M棟)機電水電工程」、「新竹市貿易二村、貿易八村新建統包工程-消防設施工程」3份承攬合約書,工程總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0元、43,200,000元及37,700,000元(均含稅)。於施工後兩造又分別於100年7月20日與100年7月30日成立「新竹貿易二、八村活動中心消檢缺失修改追加工程」與「新竹貿易二村、八村消防手動開關修改追加工程,其工程款分別為1,200,000元與300,000元。原告於上開承攬契約成立後,均按期施工,所有工作項目均依約陸續完成,並於l01年年初申報驗收,於101年4月通過中華工程公司驗收通過。原告已經完成所有承攬工程,經業主驗收通過,被告也自業主領得96.7%之款項,依兩造承攬契約書第5條約定,被告應於完工後給付95%工程款,並於驗收完成付清尾款5%,然被告迄今卻僅給付原告79.588%之工程款,尚餘20.412%之工程款尚未給付、而依上開付款辦法約定,被告已從業主領得96.7%之款項,因此被告所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縱扣除工程保留款5%,其未給付之工程款合計已達25,809,312元。原告於102年10月1日、102年12月6日發函定期催告被告給付報酬,是被告應自最後期限屆滿翌日起即102年12月11日開始負遲延責任,加計遲延利息。被告卻均以系爭工程自101年4月完工至今,仍未移交至管理委員會,因而無法收到相關工程款加以推託。然兩造約定係以業主撥款為付款期限,並非以移交管委會為付款條件。
(二)依中華工程公司陳報內容足見被告已自中華工程公司受領
99.33%之工程款,依兩造承攬契約之約定,被告自負有給付原告工程款之義務。被告對於中華工程公司無任何應收帳款等債權,中華工程公司對於應給付予被告之工程款,既已如數給付,被告依約即應給付95%之工程款給原告,被告抗辯尚未驗收完成及原告工程有瑕疵,純屬藉故拖延之詞。原告已依契約進度完成施工,被告不否認原告已完成施作,因被告僅抗辯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瑕疵(原告否認),亦即被告明知原告已完成施作,僅係以施作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事實上被告自99年9月3日至100年7月25日間已給付之工程款,均係於整體工程進行施作之當下,依工程完成進度付款(此時工程尚未驗收),若非因原告完成工程進度,何以被告一面於100年7月26日發函予承包商祥億、添暘、益光工程公司要求工程改善,另一方面前一日又給付工程款給原告,並就原告之電線材料供應商仟竣公司之7、8月份請款,代為給付189,133元。顯然工程是否有瑕疵,並不影響被告給付工程款之義務。又縱依被告之論理,依上開承攬契約之約定,被告仍無拒絕給付工程款之依據,遑論被告根本未能舉證證明瑕疵存在。又被告雖抗辯系爭承攬有發現工程與規格不符情事,然被告迄今並未提出關於發現工程與規格不符之證據,僅有被告片面所發之函文,被告所提原告施工缺失造成被告損失之明細表,內容亦非有缺陷之工作之證據,因此,被告就瑕疵部分,尚未提出事證已實其說。兩造間所簽立之「新竹貿易二村、八村活動中心消檢缺失修改追加工程」與「新竹貿易二村、八村消防手動開關修改追加工程」均係獨立契約,且不以業主驗收完畢為付款期限。原告追加工程所承攬之施作標的為貿易二村、八村社區內之活動中心消防設備檢查缺失改善,並非為貿易二村、八村公寓大廈各棟本體;另新竹貿易二村、八村消防手動開關修改追加工程,乃係針對消防開關所作之修改,亦非在修補原承攬工程之瑕疵,被告稱追加工程是在修補原告原本所負責工程之缺失云云,顯屬無據。又被告稱有關追加工程部分,雙方當時有約定工程款需待業主驗收完畢始付款云云,原告否認兩造有此付款期限約定,事實上兩造並未特別約定何時付款,此追加工程部分既無特別約定,則應回歸到原承攬契約第5條付款辦法之約定,原告既已完成追加工程所約定之工作,則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工程款,自有理由。
(三)被告雖就其主張之瑕疵內容提出附表所示及被證12(原告對於被告之抗辯,其意見詳如附表「原告意見」欄所示),然細觀被證12之證據,各項資料未見被告事先向原告提出,並未見原告在其上有任何之簽署,如真有瑕疵存在,則何以未見被告提出相關向原告主張之資料。被告稱被證12為原告之契約工項內,然細觀兩造簽署之契約內容,被告究竟能否提出其所指摘之瑕疵為何一契約之何一工項,如無法具體指摘係何一契約之工項,則又豈容被告任意轉嫁由原告承擔?實則,被證12之資料中,有許多資料根本無法證明被告指稱之內容:被證12的P.8、11、12、15、2
1、22、27-28、31-40、43-47、50、54、70,實過於簡略至無法看出任何內容。P.4、5、17、21、23、25、29-4
1、48-49、51、53-55、63、64、66-69、70、71-73均無發票,被告究竟有無此一支出進而得主張損害存在,無從得知。退步言之,被證12中,除P.3、17、49、67、68外,未見其他證據有何照片證明確實有瑕疵存在,多僅附報價單或查驗單,然此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有此支出,但不足以證明此一瑕疵存在或該瑕疵與原告間具有關聯。又細觀上開P.3、17、49、67、68照片,仍不足以證明被告之抗辯內容,因上開照片,除照片不清楚而無法看出瑕疵內容為何外,亦不知該瑕疵存在之位置,如何證明被告之抗辯內容為真。再者,暫不論被告實未能證明上開瑕疵存在,縱被告仍堅稱有上開瑕疵,上開瑕疵究竟是否為原告應負擔之範圍,仍係被告之舉證責任,在未有任何專業鑑定下,豈能逕依被告片面主張即認定有上開瑕疵存在,於被告未就瑕疵存在盡其舉證責任下,其依民法及兩造契約相關條款主張瑕疵修補損害賠償、抵扣工程款,自無可採。就被告主張中華工程公司於98年2月間至102年8月間對其就水電、保全及行政分攤費用,共扣款6,850,379元,此部分應由被告下包之三家廠商各分擔三分之一,原告應負擔2,283,460元、因計劃書圖送審時程延遲,致其遭中華工程公司扣款5,197,526元,此部份應由原告負擔。然此部分詳細內容究竟為何?所有費用之產生是否均可歸責於原告?如何證明原告就此損失應負擔三分之一之責任?工程計劃書並非原告承攬負責項目,則被告書圖送審遲延之扣款與原告有何關聯?該遲延是否均係可歸責於原告?被告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當非能僅因其被中華工程公司扣款,即反向原告主張扣抵,其中並無關聯性。況原告所承攬之工程部分早已完工,並無此部分之支出。
(四)另被告主張係因原告設計不良,導致其施工範圍內之消防排煙系統無法通過消防安檢,致被告遭中華工程公司扣款11,537,400元,此部份應由原告負擔云云。然新竹市消防局於100年6月16日已就「新竹市貿易二村、貿易八村」實施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檢驗結果認定不符規定,指出本建案之消防施工審圖規劃,自始即未就地下室設置排煙設備,並將此列為應改善之不合格項目之一。被告並就原消防設施審圖上沒有的部分、促請設計師解釋原由。此有被告新竹工務所100年7月12日千羽(竹)字第100A0013號函暨所附新竹市消防局100年6月22日函文、附件所示由被告製作之消防審查缺失項目及改善方法資料可稽。消防設施之規劃自始即非原告承攬範圍,被告與中華工程公司簽約定好設計規劃後,原告才簽約進場負責營造,且不包含消防管線部分。另就活動中心及消防手動開關缺失部份,於100年7月20日、100年7月30日,兩造始成立「新竹貿易二、八村活動中心消檢缺失修改追加工程」與「新竹貿易二村、八村消防手動開關修改追加工程」。被告主張因原告施工缺失造成未能通過消防安檢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被告遭中華工程公司扣款11,537,400元應由被告自行負擔。再者,系爭工程合約第20條、一般條款第26條第2項均約定原告施作工程應與規格、施工圖、施工說明書相符,足證原告依約負有按圖施作之義務。被告雖另依兩造簽訂之系爭工程合約補充說明書第8條第21項抗辯原告有辦理變更設計之義務,惟依補充說明書前開約定,原告係負有依施工技術文件、規範進行施工作業之義務,並非負有主動辦理變更設計之義務,且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第7條、工程變更⑴約定可見本件僅被告有變更設計之權利,並非原告。綜上,原告確實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且無被告所述之各項缺失,是原告請求給付系爭工程之工程款,適法有據。
(五)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5,809,312元,及自10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述答辯:
(一)被告不爭執原告已請領工程款金額為128,545,679元。兩造就系爭工程所簽訂之承攬合約書第5條之約定,每次付款其中5%需作為保留款,且應待被告收到業主撥款後始支付予原告,系爭工程至今仍未正式驗收完畢,主因係因原告所負責施工區域仍有許多缺失尚未修改完善,是以被告僅收到業主撥款92%之工程款,則依約被告需給付原告140,626,600元(計算式:160,900,000×95%×92%=140,626,600)。原告所負責施工之區域有諸多缺失,依兩造系爭合約書第20條工程驗收之約定,原告自101年4月初驗完成至正式驗收期間,就被告所要求配合修改之缺失,原告一律概不配合,被告不得已僅能自行雇工代為修改,加計因原告施工缺失而導致被告損失之金額,已造成被告損失高達33,788,607元(詳如附表所示),則按照系爭契約扣除原告尚未領得之12,080,921元(計算式:140,626,600-128,545,679=12,080,921)後,尚有不足,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實無理由。況系爭工程因原告負責施工部分之缺失導致至今仍無法正式驗收,被告所生之損害仍持續增加中。又原告主張追加工程之工程款部分,系爭追加工程本屬原告於系爭工程中應負責修改之缺失,原告卻趁被告完工期限在即,要求被告追加款項,否則拒絕修補。被告迫於無奈下僅能答應,然該時雙方並有約定系爭追加工程之工程款,需待業主驗收完畢後始付款,至今因原告施工之缺失導致消防安檢仍未正式驗收完畢,今付款期限仍未屆至,原告之請求實無理由。退步言,假設付款期限屆至,被告對原告有前述之33,788,607元損害賠償請求權,被告以此主張抵銷上開承攬報酬。
(二)系爭工程因原告所負責施工之範圍缺失甚多,因而新竹市政府僅撥款92%後即停止計價,中華工程公司陳報被告已請領99.33%之工程款容有錯誤,中華工程公司實際將被告之借款誤計為所請領之工程款始計算錯誤。假設被告已自中華工程公司請領逾92%之工程款,被告實領金額僅為392,918,918元,與系爭工程契約總價436,000,005元(計算式:415,238,100×1.05〈加計5%加值營業稅〉=436,000,005),則被告實領金額為392,918,918元,被告實領之工程款未達99.33%,甚而未達92%,僅實領到90.12%,實係因中華工程公司將代辦事項與罰款等項目逕自扣款並算入被告已請領之工程款中。原告自101年4月初驗完成至正式驗收期間,就被告所要求配合修改之缺失,原告一律概不配合,被告不得已僅能自行僱工代為修改,加計因原告施工缺失而導致被告損失之金額,已造成被告損失餘24,210,492元,然就被告所列之行政相關費用分攤、機電工程品管費用扣款。增設地下室排煙設施費用、中華工程公司缺失代辦之費用,中華工程公司確實對被告扣款逾20,639,922元,其中原告所導致之部分即10,000,000餘元,其中之地下室排煙設備改善費用11,537,400元,就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中就第29附加條款第6項之附件-中華工程補充說明部分,第3條工程範圍第4款之約定,是以因原告所負責之施工範圍之設計失誤因而導致被告遭中華工程扣款11,537,400元,被告自得主張瑕疵損害賠償,並逕自就原告未領得之保留款扣款。兩造所簽訂工程合約書第4條約定,系爭追加工程本屬原告於系爭工程中應負責修改之缺失,兩造所簽訂之契約包含設計與施工,則就原告所設計之部分無法通過消防安檢之缺失,原告本應負有修補瑕疵之義務,原告卻趁被告完工期限在即,因擔心遲延完工將遭到業主鉅額罰款,因而趁機要求被告需追加款項,否則拒絕修補缺失。被告迫於無奈下僅能答應,然該時雙方並有約定系爭追加工程之工程款,需待業主驗收完畢後始付款,至今因原告施工之缺失導致消防安檢仍未正式驗收完畢,今付款期限仍未屆至,原告之請求實無理由。退步言,假設原告之追加有理由,原告亦主張系爭追加工程契約為獨立契約,按民法及依工程慣例應以完成驗收為工作完成之日,倘雙方未約定付款日期,則應以完成驗收之日為工作完成之日。系爭追加工程雖定於103年4月進行驗收,然因尚有瑕疵未修補完畢,是以現今仍在進行驗收流程,則本件付款期限仍未屆至,原告之請求無理由。
(三)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倘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為:
(一)不爭執事項:⒈被告於98年2月12日承攬中華工程公司之「新竹市貿易二
村、貿易八村新建統包工程-機電工程(含)施工及設備」工程,承攬價金總額為415,238,100元(不含稅)。
⒉被告將前開⒈之「新竹市貿易二村、貿易八村新建統包工
程-機電工程(含)施工及設備」工程其中之地下室及一樓機電水電工程(含施工及物料五金管材)分包予原告,工程金額76,190,476元,加值稅3,809,524元,工程總價80,000,000元,工程範圍:(地下室及一樓)衛生給排水設備工程、電氣設備工程、弱電設備工程,其它詳如工程標單、施工圖說、規範、合約補充說明及界面說明等。兩造並於98年3月23日簽訂契約,完工期限定於100年4月1日,訂約編號:CH0000000。(卷一第10-15頁)⒊被告將前開⒈之「新竹市貿易二村、貿易八村新建統包工
程-機電工程(含)施工及設備」工程其中之C、D、K、L、M楝2-14樓機電水電工程,分包予原告,工程金額41,142,857元,加值稅2,057,143元,工程總價43,200,000元,工程範圍:2-14樓(C、D、K、L、M楝)衛生給排水設備工程、電氣設備工程、弱電設備工程,其它詳如工程標單、施工圖說、規範、合約補充說明及界面說明等。兩造並於98年3月23日簽訂契約,完工期限定於100年4月1日,訂約編號:CH0000000。(卷一第16-24頁)⒋被告將前開⒈之「新竹市貿易二村、貿易八村新建統包工
程-機電工程(含)施工及設備」工程其中之消防施工工程(含施作及物料五金管材另料)分包予原告,工程金額35,904,762元,加值稅1,795,238元,工程總價37,700,000元,工程範圍:消防施工(含施工及五金管材另料),標單內附記空調工程部分,均採責任施工制。兩造並於98年7月30日簽訂契約,完工期限定於100年4月1日,訂約編號:CH0000000。(卷一第25-30頁)⒌兩造就上述⒉、⒊工程之施工範圍為第⒉、⒊點所示範圍
之全區不爭執,就第⒋點工程施工範圍為全區不爭執。(卷四第87頁)⒍兩造於100年7月20日另成立新竹貿易二村、八村活動中心
消檢缺失修改追加工程,兩造合議工程總價為1,200,000元含稅承包。(卷一第32頁)⒎兩造於100年7月30日另成立新竹貿易二村、八村消防手
動開關修改追加工程,兩造合議工程總價為300,000元(含稅)施作。(卷一第33頁)⒏兩造就「新竹市貿易二村及八村之新建統包工程」中之
地下室及一樓機電水電工程、2F-14F(C、D、K、L、M棟)機電水電工程、消防工程(及上述不爭執事項第⒉⒊⒋契約之工程,下合稱系爭工程)所簽訂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中於第五條付款辦法中均有約定「⑴開工後依實際施工進度付款,每次付進度款百分之95%,其餘百分之5%作為保留款。⑵每月計價一次,本工程開工後請款所需資料依內政部營建署,合約相關材料送審送驗、檢驗單、驗收單及進度表、工程計價明細表、施工照片等。每期請款月底前,須提出工程計價明細表、施工照片、查驗表等,須於每月5日或25日下班前與承辦工程師核對無誤後,送至工程部審查簽核,若逾期則順延至下期付款。〈有關本工程規定按期估驗之計價款,應俟本公司收到業主撥款後(14天)後5天以匯款方式支付乙方(合計19天),不納入集中支付〉。乙方如於到期後七天內未能領到工程款,乙方得以自行停工、待領取工程款後再行復工(這中間所延遲工作天數不計入施工工期內)。⑶工程完工經甲方與甲方業主完成驗收後,辦理付清尾款百分之5%。」。(卷一第12-13、17-18、27-28頁)⒐就被告主張扣款之勞安罰款,98年4月8日至99年6月25日
,金額為51,750元;99年6月26日至100年1月4日,金額為49,000元,總金額100,750元,兩造不爭執。(卷二第11-22頁,卷五第88頁)⒑就被告主張扣款之1樓中庭安裝燈具及屋突,金額119,000
元,兩造均不爭執。(卷五第93頁)⒒就被告主張扣款之電話費(99年10月至100年6月),總金
額19,511元,兩造均不爭執。(卷五第96頁)⒓就被告主張扣款之影印機租賃費(99年10月至100年5月)
,總金額40,000元,兩造均不爭執。(卷五第96頁)⒔就被告主張扣款之FR耐火電纜(8m/m-黑),總金額18,91
0元,兩造均不爭執。(卷二第115-116頁,卷五第98頁)⒕就被告主張扣款之C、D、K、L、M棟2-14樓廚房水電配管
施作突出牆面後續補貼磁磚貼工,總金額78,960元,兩造均不爭執。(卷五第61、66、97頁)⒖系爭工程現均已完工,並已交由住戶使用。
⒗原告就系爭工程已請領工程款為128,545,679元。
⒘中華工程公司103年2月18日民事陳報狀第二點記載:又下
包商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2年12月25日止,請領之工程款計411,420,519元(含稅),該工程進度
99.33%(附件一),上述411,420,519元金額即該陳報狀附件一仟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第25期採購計價單上,項目:計價款攔位本期累計金額之記載,而項目實付款欄位,本期累計金額記載392,918,918元。(卷一第61-63頁)⒙中華工程公司103年12月25日民事陳報狀第二點記載:「
又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資金需求,要求本公司先行估驗結算第二十五期工程款(附件一),由本公司先行支付,經本公司結算該其工程款為6,016,500元整(未稅),故已估驗之工程款計412,451,649元〈未稅:扣除工程保留款5%(未稅)、代辦事項扣款(含稅)及工安環保罰款(含稅)等應扣款項後,實際已領取工程款392,918,918元(含稅)〉;另該工程款結算進度99.32%(已估驗工程款412,451,649+契約總價415,238,10)。(卷二第224頁)
(二)爭執事項:⒈原告就系爭工程(即不爭執事項⒉⒊⒋之工程)請求被告
給付24,309,321元,有無理由?【計算式:(原告主張未請領款項)32,354,321元扣除(原告主張之暫扣款-工程保留款)8,045,000元=24,309,321元】。
⒉原告就不爭執事項⒍之工程(新竹貿易二村、八村活動中
心消檢缺失修改追加工程),請求被告給付1,200,000元,有無理由?⒊原告就不爭執事項⒎之工程(新竹貿易二村、八村消防手
動開關修改追加工程),請求被告給付300,000元,有無理由?⒋被告主張依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第18條、第20條、第25
條及系爭契約所附之採購合約一般條款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之約定與民法第493條、同法第495條之法律關係所生之瑕疵修補請求權、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減少報酬、損害賠償,並就損害賠償部分主張依民法第334條規定抵銷33,788,607元,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爭執事項第1、2、3點: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兩造訂立之系爭承攬合約書約定:「付款辦法:⑴開工後依實際施工進度付款,每次付進度款百分之95%,其餘百分之5%作為保留款。⑵每月計價一次,本工程開工後請款所需資料依內政部營建署,合約相關材料送審送驗、檢驗單、驗收單及進度表、工程計價明細表、施工照片等。每期請款月底前,須提出工程計價明細表、施工照片、查驗表等,須於每月5日或25日下班前與承辦工程師核對無誤後,送至工程部審查簽核,若逾期則順延至下期付款。(有關本工程規定按期估驗之計價款,應俟本公司收到業主撥款後(14天)後5天以匯款方式支付乙方(合計19天),不納入集中支付。乙方如於到期後七天內未能領到工程款,乙方得以自行停工、待領取工程款後再行復工(這中間所延遲工作天數不計入施工工期內)。⑶工程完工經甲方與甲方業主完成驗收後,辦理付清尾款百分之5%。」(不爭執事項第8點)。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工程之機電水電工程、消防設施工程
部分,於98年3月23日轉包給原告,於98年7月30日將消防工程轉包給原告,兩造並簽訂系爭地下室及一樓機電水電工程合約、系爭2F-14F機電水電工程合約及系爭消防設施工程合約,其工程總價分別為80,000,000元、43,200,000元及37,700,000元(均含稅);上開工程施工後,兩造分別於100年7月20日與100年7月30日成立消檢缺失修改追加工程合約與消防手動開關追加工程合約,其工程款分別為1,200,000元與300,000元;原告均按期施工,所有工作項目均依約陸續完成,原告並於l01年年初申報驗收,於101年4月通過業主即訴外人中華工程公司驗收,被告亦自業主領得96.7%之款項,被告迄今僅給付原告79.588%之工程款,尚餘20.412%之工程款尚未給付、被告所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扣除工程保留款5%,其未給付之工程款合計為達25,809,312元,原告於102年10月1日及於102年12月6日發函定期催告被告給付報酬,是被告應自最後期限屆滿翌日起即102年12月11日開始負遲延責任等語,業據其提出新竹市貿易二村、貿易八村新建統包工程-機電水電工程承攬合約書、新竹市貿易二村、貿易八村新建統包工程-2F-14F(C.D.K.L.M棟)機電水電工程承攬合約書、新竹市貿易二村、貿易八村新建統包工程-消防施工工程(含施工及五金管材另料)承攬合約書、報價單、請款單、祥意請款明細表、嘉義忠孝郵局102年10月1日第155號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嘉義埤子頭郵局102年12月6日第158號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卷一第10-44頁)、祥意請款明細表、新竹貿易二村、八村新建統包工程請款明細表、新竹市政府工程驗收紀錄(卷二第148-153頁)、工程請款資料(卷三第9-416頁)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此部分提證,並未提出足可推翻之證據,被告雖稱有尚未驗收之問題云云,但原告上開請求乃屬百分之95範圍之工程進度款,而非須驗收方可給付之驗收款,且中華工程公司撥款進度已達百分之99.32(不爭執事項第18點),益徵原告之請求,符合兩造所訂前開系爭工程契約第5條約定之付款要件,是被告所執之辯,尚不足阻礙原告之工程進度款請求權。至被告所稱有扣款、抵銷事由等抗辯(詳後),亦無從遽認原告之此部分請求權無法成立。是原告依系爭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之進度款25,809,312元,有其依據,為有理由。
(二)爭執事項第4點: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3條、494條、495條固亦有明文。
惟依上開規定,物之瑕疵及工作瑕疵之存在均屬積極事實,亦為解除契約、修補請求權、減少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之據以發生之事實基礎,自應由定作人負舉證責任。又兩造所簽立系爭承攬合約書第10條約定:甲方(即被告)所指派之人員,有監督工程進行及指示乙方工作之權,如發現乙方工作技能低劣,或不服從指揮不克稱職時,得通知乙方更換之。倘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規定時,並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損失概由乙方負擔。若乙方未依指示改善,甲方有權自行改善,其費用由工程款中扣除(卷一第76頁);兩造所定採購一般條款第10條第2款約定:甲方在施工期間如發現乙方人員有技能低劣、工作怠忽時,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若發現乙方所做工程有不合圖說及標準之處,經通知乙方改正或拆除重做,乙方不得拒絕,所有因改正或拆除重做之損失,概由乙方負擔。若乙方未依前述通知執行,甲方得雇用他人代為辦理之。甲方因而發生或連帶產生之一切費用及損失均可向乙方求償,除逕自乙方應得之任何之工程款、履約保證金及保留款中扣回外,如有不足以方仍負賠償責任(卷一第82頁)。被告主張原告有上揭負擔損失、費用負擔、工程款扣除等事由,原告否認之,自應由被告就該等事項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被告主張原告之施作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被告就附表編
號35所示不再主張,故除外),並提出如附表「被告提出之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為證。惟細觀被告提出之上開證據,除附表編號3、34、53、54、61、64所示為兩造所同意扣款之外,附表編號1所示,原告否認為合約承攬範圍,被告就此並未舉證實之,且該證據亦無原告方面之簽認;附表編號2所示,原告否認為合約承攬範圍,被告就此並未舉證實之,且該公文係對業主為之,而非原告;附表編號4所示,是否有可歸責原告事由而須重新打鑿,無從自該證據認定;附表編號5所示,並無原告之簽認,何以需有定位修正無從審認,且估價單並非實際支付之憑證;附表編號6所示,原告否認為合約範圍,被告未舉證實之,且證據無原告方之簽認;附表編號7所示,依卷附採購發包申請單所載(卷二第26頁),並非原告施作;附表編號8所示,無從自被告所提發票判斷與系爭工程有何關聯性;附表編號9所示,原告否認為合約範圍,被告提出之採購發包申請單、發票亦無法認定為原告施作;附表編號10所示,該證據並無原告之簽認,亦無法認定是原告施作之瑕疵;附表編號11所示,原告否認為其施作,被告所提證據亦非能認定是原告施作;附表編號12所示,原告否認為其施作,被告所提證據亦難認定是原告施作;附表編號13所示,原告否認為系爭合約範圍,被告所提證據亦無法認定是原告就系爭工程施作之瑕疵;附表編號14所示,原告否認為其施作,依被告所提證據,僅能證明係屬追加的工程,但無法證明是原告施作及其施作有瑕疵;附表編號15所示,原告否認為合約範圍,被告並未舉證實之,且被告提出之證據亦無從明之;附表編號16所示,原告否認為合約範圍,被告提出之證據亦無從證明係原告施作所生廢棄物;附表編號17所示,被告提出證據顯示乃肇因於圖面修改,此是否為原告施作瑕疵自屬有疑;附表編號18所示,原告否認為合約範圍,且依被告提出之證據,亦無法認定為原告施作;附表編號19所示,原告否認為合約範圍,被告提出之證據亦無從實之;附表編號20所示,原告否認為合約範圍,被告提出之證據亦無法證明為原告依約之義務,單據金額亦不相符;附表編號21所示,原告否認為其施作之工項,依被告提出之證據亦無從認定;附表編號22所示,原告否認為合約範圍,被告提出之證據亦無法證明之;附表編號23所示,原告否認為合約範圍,被告提出之證據顯示係屬新發包工程,無法認定與原告之施作有何關聯;附表編號24所示,空氣壓縮機失竊是否為原告之契約責任?是否為原告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8條(卷一第77頁)應負之保全責任?或依採購合約一般條款第25條(卷一第84頁)之應負責任?又五金管材部分與原告之關聯性為何?被告就此均未舉證實之;附表編號25所示,原告否認為其承攬範圍,且依被告所提證據記載工項已完成,此部分應係另外追加之部分,並無原告簽認,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屬原告承作之範圍;附表編號26所示,原告否認為其承攬範圍,被告提出之證據顯示係屬新發包工程,且無實際支付單據,無從憑認與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之關係;附表編號27所示,被告提出之發票僅能證明有該支出,無法憑認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或有何瑕疵;附表編號28所示,原告否認為其承攬工項,而依卷附原證10第9點可知,此工項應非原告承作之範圍;附表編號29所示,被告提出之報價單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及其施作瑕疵之關聯性,亦無法證明有此實際支出;附表編號30所示,原告否認此為合約範圍,而被告提出之報價單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亦無法證明有此實際支出;附表編號31所示,原告否認其為合約範圍,而被告提出之報價單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亦無法證明有此實際支出;附表編號32所示,原告否認此為合約範圍,而被告提出之報價單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亦無法證明有此實際支出;附表編號33所示,原告否認其為合約範圍,而被告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報價單上亦無日期記載;附表編號36所示,原告固對於屬於合約範圍無爭執,但被告提出之證據無從憑認原告施作有何瑕疵,報價單上亦未記載日期;附表編號37所示,原告否認為合約範圍,被告提出之證據亦無法證明係屬原告依約承作範圍及有其施作瑕疵之問題;附表編號38所示,原告主張非其施作,被告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為原告施作及施作有瑕疵等節;附表編號39所示,原告否認此為合約範圍,而被告提出之報價單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亦無法證明有此實際支出;附表編號40所示,原告不否認為合約項目,但是否為原告施作瑕疵所致,被告提出之證據無以證之,且依發包申請單所載,此項應屬追加工程;附表編號41所示,原告否認此為合約範圍,而被告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與原告依約施作之關聯性;附表編號42所示,原告否認此為合約範圍,被告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附表編號43所示,原告否認此為合約範圍,而被告提出之報價單、照片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亦無法證明有此實際支出;附表編號44所示,原告否認此為合約範圍,而被告提出之請款單、發票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附表編號45所示,原告否認此為其承攬範圍,而被告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且為被告單方面通知之文書;附表編號46所示,依被告提出之證據,係購買防護B1灑水頭袋子,難以連結與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之關聯性;附表編號47所示,原告否認為其合約工項,被告提出之證據無從證明此節,巨羚工程行點工請款之金額亦與被告之主張不符;附表編號48所示,原告否認此為合約範圍,而被告提出之估價單、照片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亦無法證明有此實際支出;附表編號49所示,原告不否認為合約項目,但是否為原告施作瑕疵所致,被告提出之證據無以證之;附表編號50所示,原告否認為其合約工項,被告提出之證據無從證明此節或與原告承作部分有何關聯;附表編號51所示,原告否認為其合約工項,被告提出之證據無從證明此節或與原告依約施作之工程有何關聯性;附表編號52所示,原告否認為其合約範圍,被告未提出之證據證明與原告承攬工程之關聯性;附表編號55所示,原告否認為其合約工項,被告提出之證據無從證明此節或與原告依約施作之工程有何關聯性;附表編號56所示,原告否認為其合約工項,被告提出之證據無從證明此節或與原告依約施作之工程有何關聯性,且被告提出之發包申請單顯示為追加工項,與原告承作部分有何連結亦難斷認;附表編號57所示,原告否認此為合約範圍,而被告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亦無法證明有此實際支出;附表編號58所示,原告否認此為合約範圍,而被告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附表編號59所示,原告否認此為合約範圍,而被告提出之證據亦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附表編號60所示,原告否認此為合約範圍,被告提出之計價單亦無法證明此節;附表編號62所示,原告否認與其有涉,且被告提出之報價單、照片無法確認地點為何?是否在原告依約施作範圍?無法證明與原告施作之關聯性,亦無法證明有此實際支出;附表編號63所示,原告否認之,被告提出之證據難以確認是否為原告依約施作範圍,亦無法證明為原告施作所致瑕疵,而發包申請單載明為追加工程,究與原告承攬範圍有無關聯,無從憑斷;附表編號65所示,原告不否認為合約項目,但被告提出之請款查驗單為被告內部文書,無法證明為原告施作瑕疵所致,亦無實際支出之證明;附表編號66所示,原告不否認為合約項目,被告提出之證據雖可認為有壁磚污損情況,但此成因為何?何時污損?是否為原告施作所致?均無從自該證據獲知,被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實之;附表編號67、68、69所示,原告不否認為合約項目,被告提出之證據雖可認為有管漏遭扣款情況,但此成因為何?何時造成?是否為原告施作所致?均無從自該證據獲知,被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實之;附表編號70、71、72、73、74所示,原告否認之,被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附表編號75所示,原告否認之,被告提出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有漏水扣款情事,但此成因為何?何時有此情況?是否為原告施作所致?均無從自該證據獲知,被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實之;附表編號76所示,原告否認之,被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與原告施工之關聯性;附表編號77所示,原告否認之,被告提出之證據為明細表,是否確有扣款及此扣款與原告施工有何關聯具難憑判;附表編號78所示,原告否認此為承攬範圍,被告提出之補充說明書無法證明原告之疑及為原告施作所致。是被告主張上揭扣款、抵銷等抗辯,舉證容有不足,無法為其有利之認定。
⒊又按抵銷除法定抵銷之外,尚有約定抵銷,此項抵銷契約
之成立及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受民法第334條所定抵銷要件之限制。又兩造所立採購合約一般條款第14條約定: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施工設施及雜項等費用,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理或負擔。例如:1.工程用水電,工棚及其他臨時性設施。2.凡乙方辦理本工程所發生之各項稅捐、租費、保養費、運費、電話費或工地管理所需一切費用(卷一第83頁)。如附表編號3、34、5
3、54、61、64所示,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第9-14點),其中附表編號53、54所示,亦為前揭採購合約一般條款之約定內容,附表編號3、34、61、64所示,則因原告同意被告主張之扣款而有兩造成立抵銷契約之效力。是就被告主張附表編號3、34、53、54、61、64所示款項金額,應自原告之上開工程進度款之請求中扣除,應屬有據。從而,被告主張附表編號3、34、53、54、61、64所示之款項金額共計377,131元,應予扣除,可以採納。
⒋循上,原告依系爭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所得請求之工程進度款為25,432,181元。
(三)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積欠原告之工程進度款,卷內並無約定清償日期之事證,而本件業主中華工程公司撥款進度已達百分之99.32(不爭執事項第18點),已如前述,原告依約可請求工程進度款25,432,181元,被告迄未清償,原告於102年10月1日、同年12月6日催告其3日內履行(卷一第37-39、41-42頁),該催告於102年10月2日、102年12月9日送達被告(卷一第40、44頁),被告自應負至遲自102年10月6日起之遲延責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息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與上開規定並無違背,在其得請求之利息範圍,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432,181元,及自10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院審酌兩造勝敗之比例,認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8,餘由原告負擔。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其敗訴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編│被告抗辯之瑕│日期│金額│被告提出之證據│原告意見│被告請求扣款之│備註││號│疵或扣款事由││(新臺幣)│││依據││├─┼──────┼───┼──────┼───────┼─────────┼───────┼──────┤│1│1樓及地下室│98年10│76,125元│①採購發包申請│①非合約內容,亦非│本約第10條、採│被告嗣已不主│││空調風管開口│月10日││單、 禎振寶 工程│原告承攬範圍│購合約一般條款│張採購合約一│││修補等費用│││行統一發票、估│②被告證據無法認定│第10條第2款、│般條款第21、││││││價單,卷二第7│有瑕疵│第21條、民法第│22條暫停付款││││││-8頁│③被告主張扣款含窗│493、495、33│之抗辯(本表││││││②被證21,卷│戶填補、水泥縫代料│4條│下均同)││││││四第110-115頁│44,625元,與被告證││││││││③被證25,卷五│據不符││││││││第30-39頁││││├─┼──────┼───┼──────┼───────┼─────────┼───────┼──────┤│2│樣品屋安裝器│98年11│210,271元│採購發包申請單│①非合約內容,亦非│本約第10條、採││││具成本│月2日││、被告公文,卷│原告承攬範圍│購合約一般條款│││││││二第9-10頁│②非工程慣例│第10條第2款、││││││││③被告證據僅被告方│第21條、民法第││││││││之文書,無原告同意│493、495、33││││││││文書│4條││├─┼──────┼───┼──────┼───────┼─────────┼───────┼──────┤│3│勞安罰款│98年4│100,750元│罰款明細、收據│原告不爭執此項目,│本約第10條、採│兩造同意扣款││││月8日││、照片、請款單│卷五第88頁│購合約一般條款│││││至100││、罰鍰繳款單、││第10條第2款、│││││年1月││繳款簽收單,卷││第21條│││││4日││二第11-21頁││││├─┼──────┼───┼──────┼───────┼─────────┼───────┼──────┤│4│地下室發電機│99年8│28,875元│①巨羚工程請款│①地下室設計圖由被│本約第10條、採││││房打鑿修改工│月3日││計價單、採購發│告規劃,發電機亦係│購合約一般條款││││資│││包申請單,卷二│被告購買,因尺寸過│第10條第2款、│││││││第22頁至背面│大之機具致重新修改│第21條、民法第│││││││②被證13,卷二│發包打鑿,可歸責於│493、495、33│││││││第193頁│被告│4條││││││││②被告未提出支付之│││││││││單據憑證│││├─┼──────┼───┼──────┼───────┼─────────┼───────┼──────┤│5│地下室發電機│98年8│20,000元│採購發包申請單│①因被告購買過大之│本約第10條、採││││定位修正│月3日││、加華起重有限│發電機致有此一費用│購合約一般條款│││││││公司估價單,卷│產生,可歸責於被告│第10條第2款、│││││││二第23-24頁│②此項為圖面繪製有│第21條、民法第││││││││誤,不可歸責原告│493、495、33││││││││③被告未提出支付之│4條││││││││被告未提出支付之單│││││││││據憑證│││├─┼──────┼───┼──────┼───────┼─────────┼───────┼──────┤│6│地下室機房打│99年8│55,650元│採購發包申請單│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10條、採││││孔及重新修補│月29日││、鴻利工程行統│②被告自行放樣錯誤│購合約一般條款││││作業工程│││一發票,卷二第│③此項與前開編號4│第10條第2款、│││││││25頁至背面│、5重複報價,不得│第21條、民法第││││││││請求│493、495、33││││││││④被告證據包含K、│4條││││││││J棟中間車道通氣機│││││││││房開孔費用,應扣除│││├─┼──────┼───┼──────┼───────┼─────────┼───────┼──────┤│7│地下室基座施│99年8│4,200元│①採購發包申請│①原告同意為合約項│本約第10條、採││││工│月29日││單,卷二第26頁│目,卷五第61頁、第│購合約一般條款│││││││②被證23,卷四│66頁│第10條第2款、│││││││第120-125頁│②被告證據載明係順│第21條、民法第││││││││天營造少施作,與原│493、495、33││││││││告無關│4條││├─┼──────┼───┼──────┼───────┼─────────┼───────┼──────┤│8│五金用料│99年11│3,000元│昱傑電子股份有│與原告無關│本約第10條、採│││││月10日││限公司統一發票││購合約一般條款│││││││,卷二第27頁││第10條第2款、│││││││││第21條││├─┼──────┼───┼──────┼───────┼─────────┼───────┼──────┤│9│配合消防安檢│99年10│11,760元│採購發包申請單│①非合約範圍│本約第10條、採││││人力增加費用│月31日││、鴻利工程行統│②依被告證據所示,│購合約一般條款│││││││一發票,卷二第│本項由中安消防公司│第10條第2款、│││││││28頁│負責│第21條││││││││③被告未舉證本項由│││││││││原告施作│││││││││④被告未舉證原告同│││││││││意被告先調工,後續│││││││││負擔3分之1工資│││├─┼──────┼───┼──────┼───────┼─────────┼───────┼──────┤│10│KLM棟消防箱│99年10│13,650元│採購發包申請單│①被告單方製作之採│本約第10條、採││││修補泥作工程│月26日││、竹山有限公司│購單,無法確認該瑕│購合約一般條款││││及M棟1樓煙│││統一發票,卷二│疵可歸責於原告│第10條第2款、││││花板粉光抹平│││第29頁│②KLM棟1樓排水管│第21條、民法第││││││││廁所補洞,可歸責於│493、495、33││││││││被告之決策錯誤│4條││││││││③被告未通知原告改│││││││││善或修補修補│││├─┼──────┼───┼──────┼───────┼─────────┼───────┼──────┤│11│地下室風管排│99年12│37,800元│添暘工程企業有│①忠安消防公司承攬│本約第10條、採││││煙閘門安裝│月31日││限公司報價單、│②被告未舉證本項由│購合約一般條款│││││││統一發票,卷二│原告施作│第10條第2款、│││││││第30頁至背面││第21條、民法第│││││││││493、495、│││││││││334條││├─┼──────┼───┼──────┼───────┼─────────┼───────┼──────┤│12│地下室排氣風│100年│19,320元│①添暘工程企業│①忠安消防公司承攬│本約第10條、採││││車RC切割│1月26││有限公司報價單│②被告未舉證本項由│購合約一般條款│││││日││、統一發票,卷│原告施作│第10條第2款、│││││││二第31頁││第21條、民法第│││││││②被證25,卷五││493、495、33│││││││第30-39頁││4條││├─┼──────┼───┼──────┼───────┼─────────┼───────┼──────┤│13│地下室台電變│99年12│152,250元│①工程請款查驗│①另議之工程,非本│本約第10條、採││││電站EFG至│月31日││單、添暘工程企│件合約內容│購合約一般條款││││HIJ配管工程│││業有限公司統一│②無法由被告證據得│第10條第2款、│││││││發票,卷二第32│知瑕疵內容、瑕疵是│第21條、民法第│││││││頁│否存在、是否可歸責│493、495、33│││││││②被證25,卷五│原告│4條│││││││第30-39頁││││├─┼──────┼───┼──────┼───────┼─────────┼───────┼──────┤│14│C、D、K、│99年12│72,450元│採購發包申請單│被告決策錯誤而自行│本約第10條、採││││L、M棟線槽│月20日││、添暘工程企業│將原已完成之項目修│購合約一般條款││││箱體│││有限公司統一發│改增加所致,非原告│第10條第2款、│││││││票,卷二第33頁│施作瑕疵│第21條、民法第│││││││││493、495、33│││││││││4條││├─┼──────┼───┼──────┼───────┼─────────┼───────┼──────┤│15│地下室排氣風│100年│5,102元│①添暘工程企業│①非原告承攬工程範│本約第10條、採││││車固定及材料│1月25││有限公司報價單│圍│購合約一般條款││││費│日││、統一發票、東│②此項由忠安消防公│第10條第2款、│││││││新螺絲有限公司│司負責│第21條、民法第│││││││統一發票,卷二││493、495、33│││││││第34頁至背面││4條│││││││②被證22,卷四│││││││││第116-119頁│││││││││③被證25,卷五│││││││││第30-39頁││││├─┼──────┼───┼──────┼───────┼─────────┼───────┼──────┤│16│排水系統工程│100年│105,000元│採購發包申請單│①非合約內容│採購合約一般條││││之廢棄物運費│4月30││、揚陞工程有限│②被告未舉證係原告│款第22、31條│││││日││公司統一發票,│施工所產生之廢棄物││││││││卷二第35頁至背│││││││││面││││├─┼──────┼───┼──────┼───────┼─────────┼───────┼──────┤│17│CD棟修改天花│99年11│21,000元│偉元企業股份有│①被告證據無法證明│本約第10條、採││││板及隔間施作│月16日││限公司破壞檢修│原告施作工作項目之│購合約一般條款││││工資│││報價單、照片,│瑕疵內容為何、瑕疵│第10條第2款、│││││││卷二第36-39頁│是否存在及是否可歸│第21條、民法第│││││││及背面│責於原告│493、495、33││││││││②此想為被告政策錯│4條││││││││誤所致│││││││││③依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原告無無償增│││││││││加施作、修補之義務│││├─┼──────┼───┼──────┼───────┼─────────┼───────┼──────┤│18│地下室風車機│100年│2,100元│轉帳傳票、振榮│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10條、採││││座灌混泥土│2月28││行股份有限公司│②依被告證據所示,│購合約一般條款│││││日││統一發票、添暘│風車基座灌混泥土項│第10條第2款、│││││││工程企業有限公│目支出2,000元,應│第21條、民法第│││││││司統一發票,卷│為添暘公司負責│493、495、33│││││││二第40頁││4條││├─┼──────┼───┼──────┼───────┼─────────┼───────┼──────┤│19│消防管基座石│100年│155,400元│轉帳傳票、鴻利│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10條、採││││等工程│6月30││工程行統一發票│②依被告證據所示,│購合約一般條款│││││日││,卷二第41頁│原告之含稅金額為│第10條第2款、││││││││78,225元,亦不知施│第21條、民法第││││││││作項目│493、495、33│││││││││4條││├─┼──────┼───┼──────┼───────┼─────────┼───────┼──────┤│20│C、D、K、│101年│20,664元│手寫單據、雨將│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20條、採││││L、M棟前陽│2月15││企業有限公司統│②依被告證據所示,│購合約一般條款││││台防水蓋板│日││一發票,卷二第│此項係驗收技師要求│第26、31條、民│││││││42頁│配合驗收而施作,非│法第493、495││││││││原訂計畫內之項目│、334條││││││││③依被告證據所示,│││││││││原告之金額為19,680│││││││││元,被告主張與證據│││││││││不符│││││││││④依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原告無無償增│││││││││加施作、修補之義務│││├─┼──────┼───┼──────┼───────┼─────────┼───────┼──────┤│21│排煙排水設備│無│137,725元│採購發包申請單│①被告證據無法證明│本約第20條、採│││││││,卷二第43頁│係何契約之工項,亦│購合約一般條款││││││││無法證明原告施作是│第26、31條、民││││││││否有瑕疵│法第493、495││││││││②依被告證據所示,│、334條││││││││係增設此項,非原訂│││││││││計畫內之項目│││││││││③依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原告無無償增│││││││││加施作、修補之義務│││││││││④被告未提出支出之│││││││││單據│││├─┼──────┼───┼──────┼───────┼─────────┼───────┼──────┤│22│C、D、K、│100年│324,471元│偉元追加計價單│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10條、採││││L、M棟牆壁│1、2││、偉元企業股份│②被告證據無法證明│購合約一般條款││││泥作工程│月││有限公司統一發│原告施作工作項目之│第10條第2款、│││││││票、弘暘工程實│瑕疵內容為何、瑕疵│第21條、民法第│││││││業有限公司統一│是否存在及是否可歸│493、495、33│││││││發票、松榮工程│責於原告│4條│││││││行統一發票,卷│③被告證據無324,47││││││││二第44頁至背面│1元之金額│││├─┼──────┼───┼──────┼───────┼─────────┼───────┼──────┤│23│D棟消防採水│100年│17,500元│①採購發包申請│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10條、採││││口工程│8月1││單,卷二第45頁│②此項由忠安消防公│購合約一般條款│││││日││②被證22,卷四│司負責│第10條第2款、│││││││第116-119頁至│③被告未舉證此項由│第21條、民法第│││││││背面│原告施作│493、495、33││││││││④無報價單或收據│4條││├─┼──────┼───┼──────┼───────┼─────────┼───────┼──────┤│24│空壓機、五金│100年│50,526元│請款單、估價單│①空壓機部分,原告│本約第18條、採││││管材│4月22││、今上企業社統│只負責安裝查驗完成│購合約一般條款│││││日││一發票、海特企│,機器失竊責任屬被│第25、31條│││││││業有限公司出貨│告││││││││單、統一發票,│②五金管材費用與原││││││││卷二第46頁│告無關│││├─┼──────┼───┼──────┼───────┼─────────┼───────┼──────┤│25│C、D、K、│100年│56,400元│手寫請款單、採│①非原告承攬工程範│本約第10條、採││││L、M棟、活│4月30││購發包申請單,│圍│購合約一般條款││││動中心浴缸檯│日││卷二第47頁至背│②依被告證據所示,│第10條第2款、││││面矽力康施工│││面│浴缸部分,待現場清│第21條、民法第││││││││洗完成後再行入場施│493、495、33││││││││作,足見原告施作部│4條││││││││分已完成│││││││││③依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原告無無償增│││││││││加施作、修補之義務│││││││││④非原合約之工項│││││││││⑤被告未提出支付之│││││││││單據│││├─┼──────┼───┼──────┼───────┼─────────┼───────┼──────┤│26│弱電系統配管│100年│154,700元│採購發包申請單│①非原告承攬工程範│本約第10條、採││││工程│5月4││,卷二第48頁│圍│購合約一般條款│││││日│││②被告證據無法證明│第10條第2款、││││││││原告施作工作項目之│第21條、民法第││││││││瑕疵內容為何、瑕疵│493、495、33││││││││是否存在及是否可歸│4條││││││││責於原告│││││││││③被告未提出支付之│││││││││單據│││├─┼──────┼───┼──────┼───────┼─────────┼───────┼──────┤│27│補巨力消防工│100年│538,504元│①巨力國際有限│①被告證據無法證明│本約第10條、採││││程款│5月10││公司統一發票,│瑕疵為何│購合約一般條款│││││日││卷二第49頁│②消防安檢部分由忠│第10條第2款、│││││││②被證22,卷四│安公司承包│第21條、民法第│││││││第116-119頁至│③依系爭工程契約第│493、495、33│││││││背面│7條,原告無無償增│4條││││││││加施作、修補之義務│││├─┼──────┼───┼──────┼───────┼─────────┼───────┼──────┤│28│活動中心排煙│100年│5,691元│請款單、今上企│①原告於100年7月│本約第10條、採││││罩水電材料及│5月16││業社統一發票,│20日始就活動中心關│購合約一般條款││││五金用料│日││卷二第50頁至背│於消檢缺失部分與被│第10條第2款、│││││││面│告簽訂承攬契約,在│第21條、民法第││││││││此之就活動中心之工│493、495、33││││││││程施作,非原告之工│4條││││││││項│││││││││②依原證10第94點,│││││││││此項非原告承攬範圍│││├─┼──────┼───┼──────┼───────┼─────────┼───────┼──────┤│29│A、B、E、│無│158,000元│添暘工程企業有│被告證據無收據,無│本約第20條、採││││F、G棟各戶│││限公司報價單,│法證明有支出;亦無│購合約一般條款││││1樓至地下室│││卷二第51頁│法證明瑕疵為何、是│第26、31條、民││││電源幹線配管││││否存在、可否歸責於│法第493、495││││工程││││原告│、334條││├─┼──────┼───┼──────┼───────┼─────────┼───────┼──────┤│30│消防改善工程│100年│4,095,000元│長碁工程有限公│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20條、採│││││11月21││司報價單,卷二│②無收據,無證明支│購合約一般條款│││││日││第52頁│出│第26、31條、民││││││││③依被告證據所示,│法第493、495││││││││此項為辦理消防設計│、334條││││││││圖送審,非合約之工│││││││││項│││││││││④被告證據無法證明│││││││││瑕疵為何、是否存在│││││││││、可否歸責於原告│││││││││⑤依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原告無無償增│││││││││加施作、修補之義務│││├─┼──────┼───┼──────┼───────┼─────────┼───────┼──────┤│31│地下室發電機│101年│31,500元│①長泓消防工程│①非合約內容│採購合約一般條││││進排氣封管拆│8月15││有限公司報價單│②無收據,無證明支│款第27、31條、││││裝工程│日││,卷二第53頁│出│民法第493、49│││││││②被證25,卷五│③被告證據無法證明│5、334條│││││││第30-39頁│瑕疵為何、是否存在│││││││││、可否歸責於原告│││├─┼──────┼───┼──────┼───────┼─────────┼───────┼──────┤│32│消防工程│102年│114,030元│長泓消防工程有│①非合約內容│採購合約一般條│││││4月23││限公司報價單,│②無收據,無證明支│款第27、31條、│││││日││卷二第54頁│出│民法第493、49││││││││③被告證據無法證明│5、334條││││││││瑕疵為何、是否存在│││││││││、可否歸責於原告│││││││││④依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原告無無償增│││││││││加施作、修補之義務│││├─┼──────┼───┼──────┼───────┼─────────┼───────┼──────┤│33│1樓景觀投射│無│472,500元│①添暘工程企業│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20條、採││││燈管路配管穿│││有限公司報價單│②依被告證據所示,│購合約一般條款││││拉線工程│││,卷二第55頁│此項為被告自行負責│第26、31條、民│││││││②被證13,卷二│③原證10第83項載明│法第493、495│││││││第193頁│此項不屬原告承包│、334條││├─┼──────┼───┼──────┼───────┼─────────┼───────┼──────┤│34│1樓中庭安裝│無│119,000元│添暘工程企業有│原告不爭執,卷五第│本約第20條、採│兩造同意扣款│││燈具及屋突│││限公司報價單,│93頁│購合約一般條款│││││││卷二第56頁││第26、31條││├─┼──────┼───┼──────┼───────┼─────────┼───────┼──────┤│35│地下室一氧化│無│5,350元│添暘工程企業有│被告不再主張此項扣│本約第20條、採│被告不再主張│││碳偵測器安裝││(不扣款)│限公司報價單,│款│購合約一般條款│此項扣款,卷│││及按鈕│││卷二第58頁││第26、31條、民│五第61頁、第││││││││法第493、495│123頁││││││││、334條││├─┼──────┼───┼──────┼───────┼─────────┼───────┼──────┤│36│地下室發電機│無│30,000元│①添暘工程企業│①原告同意為合約項│本約第20條、採││││防油堤自製工│││有限公司報價單│目,卷五第61頁、第│購合約一般條款││││程│││,卷二第59頁│66頁│第26、31條、民│││││││②被證13,卷二│②被告證據無法證明│法第493、495│││││││第193頁│瑕疵為何、是否存在│、334條│││││││③被證25,卷五│、可否歸責於原告││││││││第30-39頁│③無收據或發票證明│││││││││有支出│││├─┼──────┼───┼──────┼───────┼─────────┼───────┼──────┤│37│1樓景觀投射│無│91,500元│①添暘工程企業│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20條、採││││燈管路配管穿│││有限公司報價單│②依被告證據所示,│購合約一般條款││││拉線追加工程│││,卷二第60頁│此項為被告自行負責│第26、31條、民│││││││②被證13,卷二│③原證10第83項載明│法第493、495│││││││第193頁│此項不屬原告承包│、334條││││││││││││││││││││├─┼──────┼───┼──────┼───────┼─────────┼───────┼──────┤│38│地下室緊急電│101年│32,500元│①轉帳傳單,卷│①被告證據無法證明│本約第20條、採││││源查修及配合│3月31││二第61頁│瑕疵為何、是否存在│購合約一般條款││││消檢點工│日││②被證22,卷四│、可否歸責於原告│第26、31條、民│││││││第116-119頁至│②消防安檢部分由忠│法第493、495│││││││背面│安公司承包│、334條││││││││③被告未舉證原告有│││││││││施作│││├─┼──────┼───┼──────┼───────┼─────────┼───────┼──────┤│39│A、B、E、│無│117,462元│添暘工程企業有│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20條、採││││F、G棟戶1│││限公司報價單,│②無收據,無證明支│購合約一般條款││││樓管道間雨水│││卷二第62頁│出│第26、31條、民││││、污水透氣管││││③被告證據無法證明│法第493、495││││銜配管││││瑕疵為何│、334條││├─┼──────┼───┼──────┼───────┼─────────┼───────┼──────┤│40│1樓外圍及地│無│671,283元│①巨羚工程行配│①原告同意為合約項│本約第20條、採││││下室電信配管│││管標單、報價單│目,卷五第61頁、第│購合約一般條款││││工資│││、採購發包申請│66頁│第26、31條、民│││││││單,卷二第63│②此項為被告、新倫│法第493、495│││││││-65頁至背面│公司負責│、334條│││││││②被證13,卷二│③此為追加發包工程││││││││第193頁│,非原告施作有瑕疵│││││││││④無收據,無證明支│││││││││出│││├─┼──────┼───┼──────┼───────┼─────────┼───────┼──────┤│41│C、D、K、│100年│288,906元│修補追加款單、│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10條、採││││L、M棟泥做│4-6月││統一發票,卷二│②被告證據無法證明│購合約一般條款││││、油漆修補工│││第66-69頁│瑕疵為何、是否存在│第10條第2款、││││資││││、可否歸責於原告│第21條、民法第││││││││③被告主張與被告證│493、495、││││││││據不符│334條││├─┼──────┼───┼──────┼───────┼─────────┼───────┼──────┤│42│緊急排煙控制│101年│26,000元│①益光水電行工│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20條、採││││箱體線路改接│3月31││程估價單、轉帳│②被告證據無法證明│購合約一般條款│││││日││傳單,卷二第75│瑕疵為何、是否存在│第26、31條、民│││││││頁│、可否歸責於原告│法第493、495│││││││②被證13,卷二││、334條│││││││第193頁││││├─┼──────┼───┼──────┼───────┼─────────┼───────┼──────┤│43│C、D、K、│99年11│18,585元│偉元企業股份有│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10條、採││││L、M棟2至│月18日││限公司破壞檢修│②被告自己設計問題│購合約一般條款││││14樓配合水電│││報價單、照片,│增加之工作項目,不│第10條第2款、││││電信箱安裝施│││卷二第76-77頁│應由原告負擔費用│第21條、民法第││││作輕質牆刻溝││││③被告證據無法證明│493、495、33││││處理費用││││瑕疵為何、是否存在│4條││││││││、可否歸責於原告│││││││││④無收據,無證明支│││││││││出│││││││││⑤依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原告無無償增│││││││││加施作、修補之義務│││├─┼──────┼───┼──────┼───────┼─────────┼───────┼──────┤│44│消防開放閥│101年│2,247元│請款單、忠安消│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20條、採│││││3月14││防安全設備有限│②消防安檢部分由忠│購合約一般條款│││││日││公司統一發票,│安公司承包│第26、31條、民│││││││卷二第78頁│③被告未舉證原告有│法第493、495││││││││施作│、334條││││││││④除請款單外,被告│││││││││證據無法證明瑕疵為│││││││││何、是否存在、可否│││││││││歸責於原告│││├─┼──────┼───┼──────┼───────┼─────────┼───────┼──────┤│45│1樓污水系統│101年│72,975元│①被告新竹工務│①非原告承攬工程範│本約第20條、採││││陰井、人孔設│3月24││所101年3月24│圍│購合約一般條款││││備管路施工│日││日仟雨(竹)字│②被告決策錯誤所致│第26、31條、民│││││││第101A0012號函│,應由被告負擔│法第493、495│││││││、大唐江山景觀│③被告未舉證原告進│、334條│││││││開發有限公司請│場施工時程過慢及施││││││││款單,卷二第79│工二次造成破壞││││││││頁│││││││││②被證13,卷二│││││││││第193頁││││├─┼──────┼───┼──────┼───────┼─────────┼───────┼──────┤│46│防護地下室灑│99年11│3,000元│①請款單、昱傑│①此費用與原告無關│本約第10條、採││││水頭袋子之五│月18日││電子股份有限公│②兩造間消防設施合│購合約一般條款││││金用品│││司統一發票,卷│約載明五金管材另料│第10條第2款、│││││││二第80頁│,原告亦未向被告要│第21條、民法第│││││││②被證21,卷四│求,應由被告自行負│493、495、33│││││││第110-115頁│擔│4條││├─┼──────┼───┼──────┼───────┼─────────┼───────┼──────┤│47│代祥意支付款│100年│300,000元│採購發包申請單│①請款明細無屬原告│本約第20條、採│││││8月30││、巨羚工程行點│合約之工項、單價│購合約一般條款│││││日││工請款細項表,│②被告證據無法證明│第26、31條、民│││││││卷二第81頁│瑕疵為何、是否存在│法第493、495││││││││、可否歸責於原告│、334條││││││││③被告證據中有關圖│││││││││說錯誤更改,係被告│││││││││自己之缺失│││││││││④被告主張之金額與│││││││││巨羚工程請款金額不│││││││││符│││├─┼──────┼───┼──────┼───────┼─────────┼───────┼──────┤│48│K、L棟1樓│99年9│16,000元│估價單,卷二第│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10條、採││││樑柱粉光│月20日││82頁│②被告證據無法證明│購合約一般條款││││││││瑕疵為何、是否存在│第10條第2款、││││││││、可否歸責於原告│第21條、民法第││││││││③無收據,無證明支│493、495、33││││││││出│4條││├─┼──────┼───┼──────┼───────┼─────────┼───────┼──────┤│49│K棟外側污水│99年8│21,000元│①巨羚工程請款│①原告同意為合約項│本約第10條、採││││陰井修改│月16、││計價單、採購發│目,卷五第61頁、第│購合約一般條款│││││17日││包申請單,卷二│66頁│第10條第2款、│││││││第83頁至背面│④被告證據未見瑕疵│第21條、民法第│││││││②被證13,卷二│內容為何,亦無收據│493、495、33│││││││第193頁│證明支出│4條││├─┼──────┼───┼──────┼───────┼─────────┼───────┼──────┤│50│地下室發電機│101年│31,500元│①長泓消防工程│①非合約內容│採購合約一般條││││進排氣風管(│8月15││有限公司報價單│②此為消防安檢項目│款第27、31條、││││連工代料)│日││、統一發票,卷│,應為忠安消防公司│民法第493、49│││││││二第84頁至背面│負責│5、334條│││││││②被證21、22,│③被告未舉證原告有││││││││卷四第110-119│施作││││││││頁背面│④被告決策錯誤所致│││││││││,應由被告負擔│││││││││⑤依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原告無無償增│││││││││加施作、修補之義務│││││││││⑥被告證據無法證明│││││││││瑕疵為何、是否存在│││││││││、可否歸責於原告│││├─┼──────┼───┼──────┼───────┼─────────┼───────┼──────┤│51│活動中心給水│101年│15,750元│巨羚工程請款計│①非合約內容│採購合約一般條││││幹管破壓斷處│12月11││價單、統一發票│②非原告壓斷│款第27、31條、││││理│日││,卷二第85頁至││民法第493、49│││││││背面││5、334條││├─┼──────┼───┼──────┼───────┼─────────┼───────┼──────┤│52│檢驗費扣款│無│547,349元│無│非合約內容│採購合約一般條│││││││││款第15、31條││├─┼──────┼───┼──────┼───────┼─────────┼───────┼──────┤│53│99年10月至│同左│19,511元│無│不爭執,卷五第96頁│採購合約一般條│兩造同意扣款│││100年6月電│││││款第14條││││話費│││││││├─┼──────┼───┼──────┼───────┼─────────┼───────┼──────┤│54│99年10月至│同左│40,000元│無│不爭執,卷五第96頁│採購合約一般條│兩造同意扣款│││100年5月影│││││款第14條││││印機租賃費│││││││├─┼──────┼───┼──────┼───────┼─────────┼───────┼──────┤│55│E、F、G棟│100年│7,875元│採購發包申請單│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20條、採││││1樓公共區泥│8月22││、騫助工程行統│②被告證據無法證明│購合約一般條款││││做修補工程│日││一發票,卷二第│瑕疵為何、是否存在│第26、31條、民│││││││86頁│、可否歸責於原告│法第493、495│││││││││、334條││├─┼──────┼───┼──────┼───────┼─────────┼───────┼──────┤│56│地下室變電室│100年│100,000元│採購發包申請單│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20條、採││││泥作工程│8月12││、雙生土木工程│②被告證據無法證明│購合約一般條款│││││日││行統一發票,卷│施做地點是地下室│第26、31條、民│││││││二第87頁│③依被告證據所示,│法第493、495││││││││可知為F、I棟支出│、334條││││││││④被告證據無法證明│││││││││瑕疵為何、是否存在│││││││││、可否歸責於原告│││├─┼──────┼───┼──────┼───────┼─────────┼───────┼──────┤│57│地下室接線│101年│7,500元│①請款查驗單、│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20條、採│││││3月││出貨單,卷二第│②此乃配合弱電系統│購合約一般條款│││││││112-113頁│施工進度時程,所為│第26、31條、民│││││││②被證22,卷四│之緊急工程圖說變更│法第493、495│││││││第116-119頁至│,為忠安消防公司負│、334條│││││││背面│責│││││││││③被告證據無法證明│││││││││瑕疵為何、是否存在│││││││││、可否歸責於原告│││││││││④被告未舉證原告有│││││││││施作│││││││││⑤被告證據無法證明│││││││││瑕疵為何、是否存在│││││││││、可否歸責於原告│││││││││⑥無單據可證明有支│││││││││出│││├─┼──────┼───┼──────┼───────┼─────────┼───────┼──────┤│58│地下室車道燈│99年12│108,874元│①工程請款查驗│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10條、採││││修補及1樓缺│月13日││單,卷二第111│②被告證據無法證明│購合約一般條款││││口處補牆│││頁背面│瑕疵為何、是否存在│第10條第2款、│││││││②被證25,卷五│、可否歸責於原告│第21條、民法第│││││││第30-39頁││493、495、│││││││││334條││├─┼──────┼───┼──────┼───────┼─────────┼───────┼──────┤│59│切板工程及材│100年│8,085元│請款單、東新螺│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10條、採││││料│4月13││絲有限公司統一│②被告證據無法證明│購合約一般條款│││││日││發票、峻宏室內│瑕疵為何、是否存在│第10條第2款、│││││││裝潢工程行統一│、可否歸責於原告│第21條、民法第│││││││發票,卷二第│③此應係肇因於被告│493、495、│││││││110頁背面│決策錯誤,工時進程│334條││││││││安排衝突所致,不應│││││││││由原告負擔│││├─┼──────┼───┼──────┼───────┼─────────┼───────┼──────┤│60│H棟地下室台│99年11│10,500元│偉元企業股份有│①非合約內容│本約第10條、採││││電受電室骨架│月22日││限公司追加施做│②被告證據無法證明│購合約一般條款││││封板復原點工│││計價單,卷二第│瑕疵為何、是否存在│第10條第2款、││││工資│││109頁背面│、可否歸責於原告│第21條、民法第│││││││││493、495、│││││││││334條││├─┼──────┼───┼──────┼───────┼─────────┼───────┼──────┤│61│C、D、K、│99年11│78,960元│偉元企業股份有│原告同意為合約項目│本約第10條、採│兩造同意扣款│││L、M棟2至│月16日││限公司破壞檢修│並同意扣款,卷五第│購合約一般條款││││14樓廚房水電│││報價單、照片,│61、66、97頁│第10條第2款、││││配管施作突出│││卷二第105-108││第21條、民法第││││牆面後續補貼│││頁至背面││493、495、││││磁磚貼工│││││334條││├─┼──────┼───┼──────┼───────┼─────────┼───────┼──────┤│62│C、D、K、│99年8│40,950元│偉元企業股份有│①該破壞與原告無涉│本約第10條、採││││L、M棟6至│月12日││限公司破壞檢修│②由被告證據無法確│購合約一般條款││││8樓水電配管│││報價單、照片,│認缺失之地點、是否│第10條第2款、││││施作破壞檢修│││卷二第98-104頁│為原告承攬範圍、瑕│第21條、民法第│││││││至背面│疵為何、可否歸責原│493、495、││││││││告│334條││││││││⑥無單據可證明有支│││││││││出│││├─┼──────┼───┼──────┼───────┼─────────┼───────┼──────┤│63│地下室發電機│101年│307,500元│手寫請款資料、│①被告證據繁雜,非│本約第20條、採││││油箱位施作外│1-2月││採購發包申請單│僅有被告列舉之缺失│購合約一般條款││││部加油口及管│││、巨羚工程行估│項目,且金額核對不│第26、31條、民││││路、地下室污│││價單、施工日報│符│法第493、495││││水幹管連接、│││表,卷二第88│②被告證據無法確認│、334條││││消防系統改善│││-97頁至背面│原告承攬範圍│││││及地下室防震││││③被告證據無法得知│││││軟管施作││││瑕疵係因圖說設計規│││││││││劃未周全或原告施做│││││││││瑕疵│││││││││④原證10第98點載明│││││││││發電機油箱未施做外│││││││││部加油口不屬於原告│││││││││承包│││├─┼──────┼───┼──────┼───────┼─────────┼───────┼──────┤│64│FR耐火電纜│無│18,910元│華太電線電纜股│原告不爭執,卷五第│無│兩造同意扣款│││8m/m-黑│││份有限公司應收│98頁││││││││帳款明細表、轉│││││││││帳傳單,卷二第│││││││││115-116頁││││├─┼──────┼───┼──────┼───────┼─────────┼───────┼──────┤│65│H棟1樓管道│101年│5,250元│①工程請款單,│①原告同意為合約項│本約第20條、採││││間牆面打鑿修│2月28││卷二第117頁│目,卷五第61頁、第│購合約一般條款││││補2工│日││②被證25,卷五│66頁│第26、31條、民│││││││第30-39頁│②被告證據無法證明│法第493、495││││││││有支出、瑕疵為何、│、334條││││││││可否歸責於原告│││││││││││││││││││││├─┼──────┼───┼──────┼───────┼─────────┼───────┼──────┤│66│各棟10至13樓│103年│2,188,032元│①中華工程股份│①原告同意為合約項│本約第25條、採││││牆面壁磚污損│3月12││有限公司新竹工│目,卷五第61頁、第│購合約一般條款││││更換遭中華工│日││務所103年3月│66頁│第27、31條││││程股份有限公│││12日(103)中│②牆面污損係於工程│││││司扣款│││工新竹發字第10│完工驗收後始發生,││││││││0000000000號函│工作物已移交被告,││││││││,卷二第118頁│應由被告負責││││││││②被證15,卷二│②被告未舉證瑕疵為││││││││第207│何、可否歸責於原告││││││││③被證21、23,│││││││││卷四第110-115│││││││││、120-125頁││││├─┼──────┼───┼──────┼───────┼─────────┼───────┼──────┤│67│M棟自來水不│103年│300,069元│中華工程股份有│①原告同意為合約項│本約第25條、採││││鏽鋼引進管管│5月12││限公司新竹工務│目,卷五第61頁、第│購合約一般條款││││漏遭中華工程│日││所103年5月12│66頁│第27、31條││││股份有限公司│││日(103)中工│②被告未舉證交付時│││││扣款│││新竹發字第1036│原告施做有何瑕疵存││││││││00000000號函,│在、可否歸責於原告││││││││卷二第119頁││││├─┼──────┼───┼──────┼───────┼─────────┼───────┼──────┤│68│管路漏水缺失│無│21,102元│中華工程股份有│由被告證據無從知悉│本約第25條、採││││修繕遭中華工│││限公司新竹工務│漏水管路是否為原告│購合約一般條款││││程股份有限公│││所103年6月27│施作範圍,及該瑕疵│第27、31條││││司扣款│││日(103)中工│是否可歸責於原告││││││││新竹發字第1036│││││││││00000000號函、│││││││││詮彬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卷│││││││││五第26-27頁││││├─┼──────┼───┼──────┼───────┼─────────┼───────┼──────┤│69│L棟冷熱水管│無│89,859元│中華工程股份有│由被告證據無從知悉│本約第25條、採││││路漏水遭中華│││限公司新竹工務│漏水管路是否為原告│購合約一般條款││││工程股份有限│││所103年8月6│施作範圍,及該瑕疵│第27、31條││││公司扣款│││日(103)中工│是否可歸責於原告││││││││新竹發字第1036│││││││││00000000號函、│││││││││103年8月14日│││││││││(103)中工新│││││││││竹發字第103603│││││││││040044號函,卷│││││││││五第28-29頁││││├─┼──────┼───┼──────┼───────┼─────────┼───────┼──────┤│70│103年1月份│同左│64,968元│無│①原告均已完工,無│採購合約一般條││││保固期間修補││││須再行點工│款第27、31條、││││點工工資││││②縱認原告有保固義│民法第493、││││││││務,依系爭契約第22│495、334條││││││││條規定,被告應證明│││││││││工程損壞係因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原告才有修復義務│││├─┼──────┼───┼──────┼───────┼─────────┼───────┼──────┤│71│103年2月份│同左│90,996元│無│①原告均已完工,無│採購合約一般條││││保固期間修補││││須再行點工│款第27、31條、││││點工工資││││②縱認原告有保固義│民法第493、││││││││務,依系爭契約第22│495、334條││││││││條規定,被告應證明│││││││││工程損壞係因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原告才有修復義務│││├─┼──────┼───┼──────┼───────┼─────────┼───────┼──────┤│72│103年3月份│同左│73,444元│無│①原告均已完工,無│採購合約一般條││││保固期間修補││││須再行點工│款第27、31條、││││點工工資││││②縱認原告有保固義│民法第493、││││││││務,依系爭契約第22│495、334條││││││││條規定,被告應證明│││││││││工程損壞係因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原告才有修復義務│││├─┼──────┼───┼──────┼───────┼─────────┼───────┼──────┤│73│103年4月份│同左│156,876元│無│①原告均已完工,無│採購合約一般條││││保固期間修補││││須再行點工│款第27、31條、││││點工工資││││②縱認原告有保固義│民法第493、││││││││務,依系爭契約第22│495、334條││││││││條規定,被告應證明│││││││││工程損壞係因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原告才有修復義務│││├─┼──────┼───┼──────┼───────┼─────────┼───────┼──────┤│74│103年5月份│同左│40,684元│無│①原告均已完工,無│採購合約一般條││││保固期間修補││││須再行點工│款第27、31條、││││點工工資││││②縱認原告有保固義│民法第493、││││││││務,依系爭契約第22│495、334條││││││││條規定,被告應證明│││││││││工程損壞係因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原告才有修復義務│││├─┼──────┼───┼──────┼───────┼─────────┼───────┼──────┤│75│漏水瑕疵遭扣││1,323,052元│被證24,卷四第│①被告未舉證漏水瑕│││││款│││126-134頁│疵可歸責於原告│││││││││②被告證據未具體證│││││││││明何處有不良或瑕疵│││││││││之情形│││││││││③漏水瑕疵僅業主單│││││││││方認知,未經專業鑑│││││││││定│││├─┼──────┼───┼──────┼───────┼─────────┼───────┼──────┤│76│行政相關分擔│98年2│2,283,460元│無│①原告承攬之工程已│採購合約一般條││││扣款(水電、│月至│││完工,無此支出│款第14、31條││││保全、行政分│102年│││②被告未舉證此項詳│││││攤費用)│8月│││細內容及是否可歸責│││││││││於原告│││││││││(卷五第85頁)│││├─┼──────┼───┼──────┼───────┼─────────┼───────┼──────┤│77│機電工程品管│98年2│5,187,779元│被證20,卷四第│①原告承攬之工程已│本約第25條、採││││費用扣款│月14日││94-98頁│完工,無此支出│購合約一般條款│││││至99年│││②被告未舉證此項詳│第27、31條│││││5月30│││細內容及是否可歸責││││││日│││於原告│││││││││(卷五第85頁)│││├─┼──────┼───┼──────┼───────┼─────────┼───────┼──────┤│78│地下室排煙設│無│11,537,400元│被證17工程補充│消防設施規畫非原告│本約第25條、採││││備改善費用│││說明書,卷二第│承攬範圍,且原告承│購合約一般條款│││││││210-217頁│攬範圍不包含消防管│第27、31條、補││││││││線,又兩造係於100│充說明書第17條││││││││年7月20日、7月30│第1、2款、民││││││││日始成立消檢缺失修│法第493、495││││││││改追加工程、消防手│、334條││││││││動開關追加工程,是│││││││││消防安檢缺失非因原│││││││││告施工缺失所致,此│││││││││項應由被告負擔│││││││││(卷五第85-86頁)│││├─┼──────┼───┼──────┼───────┼─────────┼───────┼──────┤││總計││33,788,607元││││扣除編號35之│││││││││5,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