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平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
惟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宗平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各罪,經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7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各罪,經雲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207、2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各罪,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該等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與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之相關刑事政策、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6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附表:受刑人陳宗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攜帶凶器、踰越門扇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共2罪)犯罪日期109年10月14日109年12月13日110年1月11日109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4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5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99、43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886號110年度簡字第676號110年度簡字第786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19日110年5月25日110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886號110年度簡字第676號110年度簡字第786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19日110年6月29日110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75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18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19號(編號3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踰越牆垣竊盜罪竊盜罪攜帶凶器毀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5日109年11月5日109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35、203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35、203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7、293號110年度易字第207、293號110年度易字第443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30日110年7月30日110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7、293號110年度易字第207、293號110年度易字第443號確定日期110年8月31日110年8月31日110年9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21號(編號4至5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21號(編號4至5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716號編號789罪名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18日109年12月5日109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62、884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62、884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790號110年度易字第790號110年度易字第655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4日110年10月4日110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790號110年度易字第790號110年度易字第655號確定日期110年11月11日110年11月11日110年1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384號(編號7至8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384號(編號7至8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