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謝榮俊 相對人 林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建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透支、保證、墊款、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8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9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建興於110年9月29日邀同第三人 林怡君 為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5,680,000元,借款期限至130年9月28日止,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及保證人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債務,僅繳至112年1月29日,經寄發雙掛號信函催告借款人與保證人繳款,仍未置理,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356,14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綜合歸戶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退件信封、催理日誌等影本各1件,催告通知、民事訴訟通知等影本2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18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安南區學中段27099.65全部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18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三層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1224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43.5143.5143.51130.53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8.52平方公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