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陳俊杰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陳俊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陳俊杰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陳俊杰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陳俊杰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被告繳納保證金後,被告業經釋放,而被告因該案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666號案件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於執行中對被告之住所送達執行傳票,經合法送達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聲請人遂對被告執行拘提,亦經拘提無著;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函、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所載拘提無獲函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已依法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且被告業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