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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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全天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雅婷法官李文娟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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