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 戴瑞華 即 乙弘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福祥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全部工程即房屋驗收完成之時點及相關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