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于 張美玲 送達代收人 于永良 被告 蔡吉富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簡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簡婉倫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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