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88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被告丁○○前就讀橋泰高中時,邀同被告丙○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新臺幣(下
同)168,000元,其訂約及撥款日期詳如附表,並約定於本
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起(下稱基準日)起
開始,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負擔,
利息按基準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0.5%訂定,當時原告之基
本放款利率為4.776%,經計算被告應自行負擔之利率為5.27
6%(4.776%+0.5%),倘被告遲延繳付利息,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
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10%,逾期
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本案之基準日為
98年7月1日,應還款日為98年8月1日。詎被告丁○○自98年
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8,000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不獲置理。
被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基本放款利率資料表各1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5件、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2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
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㈢按兩造既存有上開借貸契約(附利息及違約金約定)及連帶
保證關係,被告於清償期屆至仍未清償,則依約定被告自有
連帶返還本金及給付利息、違約金之義務。從而,原告基於
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其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㈣本件訴訟費用1,870元(裁判費1,77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連帶負擔。
㈤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餘欠金額│訂約日期│撥款日期│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
├──┼────┼────┼────┼────┼──────┼───┼─────────┤
│01│28,000元│28,000元│民國89年│民國89年│自民國98年7│5.276%│自民國98年8月2日起│
││││8月16日│12月18│月1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日│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
├──┼────┼────┼────┼────┼──────┼───┤列利率10%,超過6個│
│02│28,000元│28,000元│民國90年│民國90年│自民國98年7│5.276%│月部分,按左列利率│
││││2月14日│5月3日│月1日起至清││20%計算。│
││││││償日止│││
├──┼────┼────┼────┼────┼──────┼───┤│
│03│28,000元│28,000元│民國90年│民國90年│自民國98年7│5.276%││
││││8月30日│12月28日│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04│28,000元│28,000元│民國91年│民國91年│自民國98年7│5.276%││
││││2月8日│5月17日│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05│28,000元│28,000元│民國91年│民國91年│自民國98年7│5.276%││
││││8月13日│12月20日│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06│28,000元│28,000元│民國92年│民國92年│自民國98年7│5.276%││
││││2月13日│5月26日│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合計│168,000│168,000││
││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