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酉○○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
49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酉○○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電話卡壹拾壹張、行動電話貳支、勒贖名單叁紙,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刑壹年貳月,扣案電話卡壹拾壹張、行動電話貳支、勒贖名單叁紙,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全仔」男子(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均係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竊盜犯意聯絡,由「全仔」或其他擄鴿勒贖集團成員負責在參加訓練比賽之賽鴿可能飛經之處所架設鳥網,網住賽鴿,酉○○則負責以電話恐嚇鴿主匯款至指定帳戶之分工方式,先由該集團成員於96年9月8日當日上午11時前之某時,在高屏地區之不詳地點,一次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鴿主所飼養之賽鴿後,即由「全仔」等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依賽鴿懸掛於腳環上之電話號碼以及欲勒贖之金額抄寫於紙上,其記載方式係以鴿主電話號碼倒數第二碼加1號之方式暗記編寫,而上開紙上各該鴿主電話號碼最右邊之4位數字則為勒贖之金額;嗣於96年9月8日上午11時許,「全仔」乃搭載酉○○至高雄市○○區○○○街○○○號前,並交付上揭載有鴿主電話、勒贖金額之名單3紙、中華電信電話卡2張予酉○○後離去,而酉○○則依「全仔」之指示,以上開電話插入公用電話,按鴿主電話號碼倒數第二碼減1之方式,先後撥打辛○○、申○○(即附表編號1、2部分)鴿主之聯絡電話(電話號碼均詳卷),分別向該二人恫稱賽鴿在其手裡,若想讓賽鴿回籠,需依其指示給付贖金匯入 胡健民 (經檢察官另案偵查)設於燕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否則賽鴿將被殺掉等語,以加害財產之惡害通知,致辛○○、申○○心生畏懼,各依其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至前開帳戶內,旋遭酉○○等擄鴿勒贖集團成員領取後朋分花用,嗣酉○○於96年9月8日上午12時30分許,在上址撥打公用電話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與「全仔」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話卡共11張、行動電話2支、勒贖名單3紙。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酉○○所犯刑法竊盜、恐嚇取財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酉○○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被害人辛○○、申○○、己○○、甲○○、辰○○、亥○○、子○○、丁○○、天○○、寅○○、巳○○、宇○○、丑○○、戊○○、庚○○、卯○○、癸○○、午○○、未○○、戌○○、玄○○、乙○○、壬○○、丙○○、宙○○於警詢中指述綦祥,且有胡健民00000000000000上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巳○○ATM匯款執據、宇○○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未○○ATM匯款執據、戌○○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玄○○ATM匯款執據各1份、載有鴿主電話號碼(倒數第二碼加1號之方式暗記編寫)及勒贖金額之紙張
3紙附卷可稽,是本件已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要旨參照)。亦即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即使其所為之手段,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仍屬相當,且其通知危害之方法僅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均屬之。經查,被告所屬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竊得賽鴿後,推由被告向被害人嚇稱未付款則鴿子無法飛回等語,已如前述,依上揭說明,自足使人心生畏怖。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要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2次恐嚇取財罪。被告雖未就本案竊盜、恐嚇取財犯行之每一階段參與,惟本案被害人均係於96年9月8日上午5至7時左右,施行賽鴿放飛訓練後,旋於同日上午11時許起陸續接獲恐嚇來電,業據渠等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可證明被告所參與之撥打電話恐嚇犯行,與竊盜犯行之時間緊接,應係出於同一犯罪集團之成員所為,其等皆係基於全體共同正犯間犯意之聯絡,而分擔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之部分行為,是被告與「全仔」及其餘擄鴿勒贖成員間,就竊盜、恐嚇取財之犯行,均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所有賽鴿,既均於96年9月8日上午放飛訓練後遭竊,顯見被告所屬「擄鴿勒贖」成員應以一竊盜行為,同時網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鴿子,應依想像競犯論以一罪。被告所為上開竊盜、2次恐嚇取財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公訴人固認被告上開恐嚇取財犯行係基於同一集合犯意為之,惟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惟恐嚇取財罪僅以惡害通知為其犯罪行為,單次犯行即可成罪,並無上開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自不能認係集合犯。又接續犯係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被告既係先後向不同被害人為恐嚇取財之犯行,即非侵害同一法益,亦不能論以接續犯,併此敘明。檢察官固未論及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名,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已敘明被告係「擄鴿勒贖」集團成員,由該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捕取辛○○、申○○所有賽鴿之事實,此即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事實,仍應認屬起訴範圍,本院於審理時已依法告知罪名,自得併予審酌。而如附表編號3-25所示被害人遭竊賽鴿部分,因與上開已起訴竊盜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認係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得併予審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竟以設置鴿網陷阱竊取他人所有賽鴿,再以電話恐嚇賽鴿主匯入現金,每次恐嚇金額為數千元不等,危害良善風俗及社會治安,且賽鴿為鴿主飼養為兢賽之飛禽,如不慎落陷阱鴿網中,常受有折翼傷害致兢賽能力降低,其價值亦隨之銳減,對於被害鴿主亦造成重大損害,嚴重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惡性重大,原應從重量刑,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且竊盜犯罪係以趁本人不知情之情形下,竊取他人財物,其罪質僅屬普通財產犯罪,要與暴力形式之搶奪、強盜罪質有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扣案電話卡11張分係被告及「全仔」所有,供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之用,而行動電話2支,亦係「全仔」供予被告互相聯絡之用,勒贖名單3紙則載有被害人之電話及勒贖金額,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共犯共同負責之法理,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五、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97年度偵字第12162號)另以,被告與「全仔」基於恐嚇取財之集合犯意聯絡,於96年上午11時許,由「全仔」提供載有鴿主行動電話之名單,撥打如附表編號3至25所示之被害人電話,恫稱渠等之「賽鴿」在其手上,若想讓賽鴿回籠,需依其指示給付贖金匯入胡健民上開郵局帳戶內,否則賽鴿將被殺掉等語,以加害財產之惡害通知,致該被害人心生畏懼,另涉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嫌,因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屬事實上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查,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並非集合犯之規定,且被告係分向數被害人施以恐嚇行為,並非侵害同一法益,亦無接續犯之適用,已如上述,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並無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不能認係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併予審酌,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電話號碼│勒贖金額│匯款情形│備註│││││(新臺幣)│││├──┼───┼─────┼─────┼────┼────┤│01│辛○○│0910***209│3070元│已匯款│賽鴿1隻│├──┼───┼─────┼─────┼────┼────┤│02│申○○│0937***313│6020元│已匯款│賽鴿2隻│├──┼───┼─────┼─────┼────┼────┤│03│己○○│0912***799│6010元│已匯款│賽鴿2隻│├──┼───┼─────┼─────┼────┼────┤│04│甲○○│0921***326│6000元│已匯款│賽鴿2隻│├──┼───┼─────┼─────┼────┼────┤│05│辰○○│0921***603│3020元│已匯款│賽鴿1隻│├──┼───┼─────┼─────┼────┼────┤│06│亥○○│0927***596│6060元│匯款失敗│賽鴿2隻│├──┼───┼─────┼─────┼────┼────┤│07│子○○│0913***366│6000元│匯款失敗│賽鴿2隻│├──┼───┼─────┼─────┼────┼────┤│08│丁○○│0928***523│2500元│匯款失敗│賽鴿1隻│├──┼───┼─────┼─────┼────┼────┤│09│天○○│0953***707│3030元│已匯款│賽鴿1隻│├──┼───┼─────┼─────┼────┼────┤│10│寅○○│0935***353│5000元│已匯款│賽鴿2隻│├──┼───┼─────┼─────┼────┼────┤│11│巳○○│0935***655│6030元│已匯款│賽鴿2隻│├──┼───┼─────┼─────┼────┼────┤│12│宇○○│0919***982│3080元│已匯款│賽鴿1隻│├──┼───┼─────┼─────┼────┼────┤│13│丑○○│0912***193│3060元│未匯款│賽鴿1隻│├──┼───┼─────┼─────┼────┼────┤│14│戊○○│0938***586│9000元│匯款失敗│賽鴿3隻│├──┼───┼─────┼─────┼────┼────┤│15│庚○○│0952***119│5500元│匯款失敗│賽鴿2隻│├──┼───┼─────┼─────┼────┼────┤│16│卯○○│0937***112│6050元│已匯款│賽鴿2隻│├──┼───┼─────┼─────┼────┼────┤│17│癸○○│0932***579│4000元│匯款失敗│賽鴿2隻│├──┼───┼─────┼─────┼────┼────┤│18│午○○│0910***631│3050元│已匯款│賽鴿1隻│├──┼───┼─────┼─────┼────┼────┤│19│未○○│0937***689│3090元│已匯款│賽鴿1隻│├──┼───┼─────┼─────┼────┼────┤│20│戌○○│08-7***505│2000元│已匯款│賽鴿1隻│├──┼───┼─────┼─────┼────┼────┤│21│玄○○│0910***879│6070元│已匯款│賽鴿2隻│├──┼───┼─────┼─────┼────┼────┤│22│乙○○│0935***655│3000元│已匯款│賽鴿1隻│├──┼───┼─────┼─────┼────┼────┤│23│壬○○│0956***930│被害人拒絕│未匯款│賽鴿1隻│├──┼───┼─────┼─────┼────┼────┤│24│丙○○│0910***879│3000元│未匯款│賽鴿1隻│├──┼───┼─────┼─────┼────┼────┤│25│宙○○│0919***981│5510元│匯款失敗│賽鴿2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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