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準備程序期日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即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原定於同年五月十七日宣示判決。惟檢察官嗣就被告另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向本院為追加起訴,而於九十九年五月六日繫屬本院(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茲因本案與上述追加案件屬一人犯同種類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於合併審理,從而本院前於九十九年五月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僅就本案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即廣義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五款「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該情形,為此爰撤銷本院上揭由受命法官就本案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以為更妥適之審理。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陳諾樺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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