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乙○○
號1樓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立原┌───────────────────────────────────────────────────┐│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4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乙○○│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0元│BJ0000000│98年7月20日││││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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