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乙00000000.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97年度上易字第61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查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