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確定,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13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7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於97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80043825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7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6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365號函及檢附之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