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959號債權人 陳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麗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依借款關係請求,如
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楊麗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