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71號原告 劉鍚坤
林秀珍 劉俊烈 吳明璟 劉俊洋 沈麗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告信毅加油站股份有限法定代理人 李淑娥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