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89號原告 林謙源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紀育泓 律師被告 林榮茂
林嵩壽 林子文 林 關關 林品寬 張振松 林玉芳 林益稼 林明杰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榮坤 被告 林聖惟 (兼 林子卿 之承受訴訟人)
江雪香 (即林子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君蓉 (即林子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青穎 (即林子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旭 (即林子卿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訴訟人 周孝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