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89號原告 林謙源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紀育泓 律師被告 林榮茂
林嵩壽 林子文關關 林品寬 張振松 林玉芳 林益稼 林明杰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榮坤 被告 林聖惟 (兼 林子卿 之承受訴訟人)
江雪香 (即林子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君蓉 (即林子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青穎 (即林子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旭 (即林子卿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訴訟人 周孝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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