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785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78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78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78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熊世華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0年12月16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G1H414087號、60-G1H379575號、60-G1H285254號、60-G1H392286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熊世華所有車牌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各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一分隊分別製單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乃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如附表所示處罰內容之處分。
二、案件之審查有程式及實體之分,必先符合程式要件後始有探究實體要件之餘地。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又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前段、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再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熊世華雖自99年12月23日起將戶籍遷至臺北市○○路敬業二路69巷57號5樓之3,惟受處分人所有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籍地,及其100年11月3日陳訴狀、101年1月15日聲明異議狀之寄件人住址均記載為「臺中市○區○○街21之9號」,且車籍地與聲明異議狀之(家用)聯絡電話亦均為「(00)00000000」,此有受處分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汽車車籍查詢、聲明異議狀、陳訴狀及異議狀信封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臺中市○區○○街21之9號確為受處分人之居所無訛。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裁決書係同時於100年12月20日以掛號方式郵寄至受處分人上開臺中市○區○○街21之9號居所,因未獲會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而將該裁決書於100年12月21日辦理寄存送達於臺中雙十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上址門首,另1份置於該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上開4件裁決書已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則受處分人如對原處分機關之裁決不服,其異議期間自100年12月22日(送達翌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3日,至遲應於101年1月13日24時(星期五)前提出聲明異議。惟異議人卻遲至101年
1月17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此有卷附蓋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總收文章之聲明異議狀可憑。是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已逾法定期間,顯然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異議均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附表:│├──┬──────┬──────┬─────┬─────┬────┬─────┤││違規時間│││││││編號│(民國)│違規事由│舉發單編號│裁決書編號│裁決法條│處罰內容││├──────┤│││││││違規地點││││││├──┼──────┼──────┼─────┼─────┼────┼─────┤│1│100年9月11日│限速50公里,│中市警交字│中監違字第│道路交通│罰鍰新臺幣│││5時47分許│經檢定合格儀│第G1H41408│裁60-G1H41│管理處罰│(下同)1,70││││器測照,時速│7號│4087號│條例第40│0元,記違││├──────┤65公里,超速│││條、第63│規點數1點│││臺中市○○路│15公里(未滿│││條第1項│。│││460之1號前│20公里)│││第1款││├──┼──────┼──────┼─────┼─────┼────┼─────┤│2│100年8月11日│限速50公里,│中市警交字│中監違字第│道路交通│罰鍰1,900│││5時41分許│經檢定合格儀│第G1H37957│裁60-G1H37│管理處罰│元,記違規││││器測照,時速│5號│9575號│條例第40│點數1點。││├──────┤65公里,超速│││條、第63││││臺中市○○路│15公里(未滿│││條第1項││││460之1號前│20公里)│││第1款││├──┼──────┼──────┼─────┼─────┼────┼─────┤│3│100年6月16日│限速50公里,│中市警交字│中監違字第│道路交通│罰鍰2,000│││17時11分許│經檢定合格儀│第G1H28525│裁60-G1H28│管理處罰│元,記違規││││器測照,時速│4號│5254號│條例第40│點數1點。││├──────┤67公里,超速│││條、第63││││臺中市○○路│17公里(未滿│││條第1項││││460之1號前│20公里)│││第1款││├──┼──────┼──────┼─────┼─────┼────┼─────┤│4│100年8月18日│限速50公里,│中市警交字│中監違字第│道路交通│罰鍰1,600│││6時9分許│經檢定合格儀│第G1H39228│裁60-G1H39│管理處罰│元,記違規││││器測照,時速│6號│2286號│條例第40│點數1點。││├──────┤67公里,超速│││條、第63││││臺中市○○路│17公里(未滿│││條第1項││││460之1號前│20公里)│││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