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0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芷翎
楊世阡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巾幞 律師
梁繼澤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民國109年5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9年5月27日庭訊之法庭錄音光碟核屬卷內證物之一,聲請人即被告之本件聲請,即屬於法有據,而應准許。至預納費用乙節,則屬當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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