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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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74號聲請人喜多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王興華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92年度訴字第319號),聲請閱覽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鈞院惠予閱覽本案卷證等語。
二、經查,本院92年度訴字第319號被告王興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已於民國94年7月22日判決,並於94年9月12日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桃園檢察署調取上開案卷,因已逾保存期限而均已銷毀之情,這有該署94檔偵30269號文件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可知於客觀上已無從提供與聲請人該案卷閱覽,是本件聲請人的聲請,礙難准許,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洪瑋嬬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