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94年1月4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5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工作認真、表現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