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原告 高江綸 被告 呂志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王秀慧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