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342號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上訴人辛○○
戊○○己○○壬○○甲○○丙○○乙○○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所指附圖一、二,依序補正如本裁定之附圖一、二。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缺漏附圖一、二,而與原本不符,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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