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42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曾參寶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 律師
邱基峻 律師
廖孟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