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費核定為
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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