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82號聲請人天承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傳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8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德昌開發機│國泰世華商│107年1月31日│72,067元│KA0000000││││械有限公司│業銀行新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