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9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查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程式,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