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健治 聲請人 賴林富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文正 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