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440號聲請人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施議杰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爭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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