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128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元,並分別如附表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起至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止,按月於
每月十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每月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第二項所命之各期給付,於訴訟中履行
期未到期部分,於各該期到期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綦
詳。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僅列乙○○為被告,嗣另具狀追加連
帶保證人甲○○為被告而請求彼等連帶給付債務,茲審酌此
具有促進訴訟解決紛爭之功能,是本院應允許原告追加甲○
○為被告,俾以合一審判及確定。
二、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
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分期債務,其中雖有部分債務之履行期尚未屆至
,而屬將來給付之訴之性質,然原告主張被告就履行期業已
屆至部分全然未依約履行,依其情形堪認就未屆履行期部分
,被告亦有不為履行之虞,而有預為請求之必要。是以,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部分之款項,並就尚未到期部分之款
項,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乙○○於民國98年2月23日在高雄縣
鳳山市調解委員會與原告就先前之車款債務問題達成協議,
約定被告乙○○於98年3月10日先還款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餘款450,000元則自98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攤
還10,000元匯入原告指定帳號,直至全部清償為止。被告乙
○○並書立切結書一紙,且由被告甲○○在切結書上簽名擔
任背書人,其意為就被告乙○○之前開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詎被告就餘款450,000元迄未為任何清償,其中部分分期
款項雖尚未到期,然被告顯無履行誠意,爰一併起訴,而依
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
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且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及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於98年2月23日所簽具之
切結書一紙在卷可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且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及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堪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為同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經查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命被告連帶清償債務之判決,且其中如
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於訴訟中履行期業已屆至,揆諸前
揭規定,無待原告提供擔保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就判
決主文第2項部分,於訴訟中履行期尚未屆至,雖屬將來性
之給付,惟在判決確定前仍有屆清償期之可能或陸續屆清償
期,亦有同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8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7號結論意旨參照)。至
於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本院宣告假執行部分,此乃促請法
院發動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已,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
判,併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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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合計新臺幣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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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備考│
││(新臺幣)│(民國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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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000元│98.4.11│週年利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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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000元│98.5.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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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000元│98.6.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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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000元│98.7.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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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000元│98.8.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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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000元│98.9.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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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000元│98.10.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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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000元│98.11.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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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000元│98.12.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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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00元│99.1.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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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00元│99.2.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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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000元│99.3.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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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00元│99.4.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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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00元│99.5.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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