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嚴泓宗 被告 賴俊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09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智暉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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