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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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342號具保人即被告 林延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延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延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於民國102年6月19日予以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保證金收據附卷足憑。
二、茲以該被告林延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