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8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柔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