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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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川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川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63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162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趙川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631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6日報告編號UL/202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佐,是本件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且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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