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54號原告 宋慶隆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
連睿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隆芳 等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伍拾柒元,並陳報是否就被告 郭添福 部分改列其繼承人為當事人,如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4,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被告郭添福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2年6月28日死亡,此有郭添福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故此部分之起訴顯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陳報是否就被告郭添福部分改列其繼承人為當事人(即撤回對郭添福之起訴,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以利訴訟之進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