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 施美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孟麗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