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其鄰義務辯護人黃小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96、5604、5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王其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