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 黃陳麗姬 即 陳周畏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琬茹
附表:股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867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246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639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575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