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33號原告 林士煌
林定邦 林定嘉 林定立 林定一 林菁菁 林俊男 林金堂 林英德 林英銘 林士明 林園 林憲昇 林憲政 林韶足 林憲治 王 林韶娥 林韶金 林彥如 林萬枝 林士雄 林士源 林慧眸 林百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 律師被告 林玉菁
林玉貞 林錦波 林玉卿 林子皓 林永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被告 林居賢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林士煌等24人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林玉菁等7人非祭祀公業 林載生 之派下員,暨請求確認原告等人為該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等人及被告等人就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之。祭祀公業林載生之總財產共有下述3筆土地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5,676,944元【臺中市○○區○○○○段○○○號地號土地(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X1880.87平方公尺=16,175,482元)+同段392號地號土地(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6,200元/平方公尺X1251.69平方公尺=7,760,478)+同段406號地號土地(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X202.44平方公尺=1,740,984元),合計25,676,94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676,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984元,原告前已繳納18,523元,尚有219,461元尚未繳納。原告於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