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自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自字第12號自訴人 奈米超 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紫霞 被告宏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津 上列自訴人自訴宏遠國際有限公司侵占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並應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且未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0條第4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對被告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且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程序欠缺之瑕疵,嗣於99年12月6日送達自訴人及送達代收人之受僱人,有卷附本院99年度審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1紙及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