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705號債權人 王玉芸 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嘉佑 律師、 陳易聰 律師債務人 蘇盈承 即沅德中藥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盈承即沅德中藥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委任狀(委任狀之委任人署名為案外人 杜紹財 ,非債權人王玉芸)。
二、釋明本件之債權人姓名為王玉芸或 王玉雲 (聲請狀之聲請人欄與聲請事項所載聲請人姓名不符)。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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