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景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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