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210號債權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三重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